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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籍上訪女子李蕊蕊在聚源賓館被強奸,26歲的被告人徐建隨後被(北京)豐臺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記者昨天(12月22日)獲悉,因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豐臺檢察院已提起抗訴。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檢方抗訴
理由一
應判10年以上徒刑
檢方的抗訴理由之一是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檢方在抗訴書中稱,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檢察院以其觸犯《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提起公訴,認定徐建屬於強奸罪的情節加重,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判罰。而一審判決對於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事實予以了確認,但引用了《刑法》236條第1款進行判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記者查閱我國《刑法》了解到,第236條第3款第3項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據236條第1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在抗訴書中稱,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屬於強奸罪的情節加重,應按《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理由二
自首條款適用不當
檢方的另一抗訴理由是徐建的自首情節並不能使其獲得減輕處罰。檢方在抗訴書中稱,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訪人員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間內強奸李蕊蕊,而李蕊蕊系邊緣智力和精神分裂癥患者,發案時性防衛能力減低;並且這一強奸行為被當時在屋內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後徐建鎖門離去,屋內多人破門而出,與李蕊蕊共同報案後又接受了媒體采訪。此案一度引起過社會關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一過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
檢方稱,公訴機關雖然對於徐建的自首情節予以認定,但不建議法庭對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對徐建予以了減輕處罰,因而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進行量刑。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對於自首條款的運用脫離了全案的基本事實和情節,適用不當,因而對於徐建的判罰屬於量刑畸輕。綜合全案的過程及社會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節不能予以減輕處罰。
>>馬上就訪
李蕊蕊就民事部分上訴 昨天,記者聯系到李蕊蕊的代理律師張荊。她告訴記者,因認為一審判決確認的賠償數額有誤,李蕊蕊已委托她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市二中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她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只部分支持了李蕊蕊的直接物質損失2003.9元,而對其心理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各5萬元的請求分文未支持,應屬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有誤。 張荊說,李蕊蕊遭強奸後,心力交瘁,晚上經常失眠,白天又時常出現幻覺,不敢與人交流,出現嚴重交際障礙。經診斷,她需要接受長期的心理疏導治療,而生於農村家庭的李蕊蕊,其家庭微薄的收入顯然難以承擔這筆必然發生的費用。另外,李蕊蕊生活在思想觀念保守落後的農村,其遭受強奸一事使她今後的婚姻家庭生活將面臨巨大困難,能夠預見到此事對她未來整個人生都將產生惡劣影響。而且,性侵害案件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傷害是無形的、終身的、巨大的,這種痛苦是本案有限的醫療費所不能彌補的。 『上訪的本來目的是要傾訴冤屈,維護權益,卻遭到上訪管理人員的再次侵權。』張荊在上訴狀中稱,她希望二審法院判決支持賠償李蕊蕊心理治療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
>>對話·李蕊蕊
『我還在陰影裡徘徊』
昨天下午5點,正在家裡洗衣服的李蕊蕊與記者在電話中進行了簡短交談,這個21歲的女孩所使用的手機彩鈴是《不要再來傷害我》。
記者:檢察院就一審判決抗訴了,你知道了嗎?
李蕊蕊:知道了,律師告訴我了。抗訴的意思就是說檢察院也覺得他判輕了,對麼?如果是,那我和檢察院的意見是一致的,他的性質太惡劣了。
記者:你現在的心情怎麼樣?
李蕊蕊:時好時壞的,我還在陰影裡徘徊。主要是這裡的人都知道了。平時我基本上就呆家裡做飯、洗衣服,實在呆不住了纔出去玩一會兒。
記者:以後怎麼打算呢?
李蕊蕊:沒想好啊。想上學,可是我媽說我過年齡了,家裡也沒錢。我們家靠種地掙錢掙的太少,種些小麥、豆子、玉米、芝麻。
記者:這個案子二審開庭你會來北京嗎?
李蕊蕊:想去。上次宣判我就想去,可是沒坐上車。不過,去一趟消費太高了,我們家沒有錢。這案子春節前能判麼,我希望早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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