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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獲悉,公安機關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交通路口乞討、散發廣告、販賣物品等違法活動,截至目前共出動警力3000餘人次,教育勸阻路口乞討人員33人(實施救助1人),制止勸離兜售物品及散發廣告人員66人,將其中散發辦假證廣告人員28人予以治安拘留。
行動中,公安機關加大對路口巡控力度,增加有警時間,及時抓獲違法人員。日前,公安南開分局在轄區重點路段巡查過程中,及時將張貼、散發辦假證廣告的違法人員王某、李某2人抓獲,並予以行政拘留。同時,公安機關還加強與民政、綜治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治安管理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專項行動以來,公安民警在路口、路段查獲賣報、乞討人員達上百次,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了訓誡教育。但由於此類人群法制觀念淡薄,反復性較大,對此,公安機關將繼續加大力度進行清理,對違法的行為堅決依法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89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乾規定》第36條: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車行道、橋梁、地道、涵洞、過街天橋等地點散發宣傳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討;過往車輛的駕乘人員不得接收、購買或者施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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