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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乾規定》,除了申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向社會傳達的最重要信息,則是如果新聞媒體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報道『嚴重失實』或『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將依法追究責任。
對此,有人疑慮,這一規定顯然不僅對各級法院提出了要求,更提醒新聞媒體在報道法院審理、執行工作中的『法律風險』。確實,曾因醉酒駕駛撞人而被判死刑的張金柱哀嘆過,說他是被媒體『殺死的』。近十年來,新聞學界一直對所謂『媒體審判』保持著警醒,也在不斷進行討論。在犯罪嫌疑人還沒被法庭判罪的情況下,就有媒體和記者宣布其有罪,並以渲染、誇大的手法引導社會輿論,集中對其展開批評。一旦當事人最終被判刑了,媒體、記者就宣揚所謂『新聞的力量』;而如果當事人最終被無罪釋放,想向相關媒體和記者『討個公道』,就很難獲得司法、行政部門的支持,更不要說讓對媒體普遍抱有敬意的輿論轉向、糾錯、道歉。
其實,如何面對公眾意見和輿論監督,並不是法院『獨家』面臨的問題,而是現代社會的常見問題。從華南虎照片真假,到對雲南『躲貓貓』、上海『釣魚執法』的質疑,一個個事件經過新聞報道的放大,被上昇為舉國關注的公共事件,這成為現代媒體傳播的常態。有時,為了平息事態和緩解輿論壓力,有的黨政部門就不問程序不問細節地加重處理。在全國『兩會』上也有政協委員質疑說,不管在怎樣的輿論壓力下,行政問責都不應該情緒化,隨意化。
顯然,最高人民法院有意梳理、規范法院與媒體的關系。我理解其初衷,在不斷受到輿論批評、質疑的環境裡,法院很難贏得公眾起碼的尊重、敬畏和信任,而法院缺少權威、公信,又怎能建立起眾所期待的法治社會?
但法律權威的建立,不在於批評者的意見對錯,而在於司法者自身的修養、素質和法律信仰。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公開、公平地審理案件,而讓當事人不斷上訴、上訪,就是媒體裡找不到一丁點批評,又有什麼用?畢竟,媒體報道是事實的反映,也是社會情緒的晴雨表。最高司法機關要求媒體不乾擾司法、不影響司法權威,這些都沒錯,不光媒體從業人員,全體社會成員都要尊重法官的形象、意見和最終裁決。不過,司法人員自身素質過硬,纔有建立這種信任的基石。
目前,輿論普遍擔懮的是,怎樣認定『惡意傾向性報道』,什麼樣的報道纔算『對正在審理案件的報道嚴重失實』——如果不公開庭審,相關案情就還算司法機密,沒有最終判罪入刑,何來『惡意傾向性』和『嚴重失實』?而且,媒體批評到什麼程度纔算『有損法官名譽』,對於『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和『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又如何舉證,由誰偵辦?法院和法官具有這樣的舉證、偵查權嗎?
這些顯然並不是『技術性問題』,而是法院要不要接受輿論監督、怎樣進行監督的原則性問題。在各級法院面對記者采訪要求說『不』比比皆是的情況下,通過一個具有約束力的規定,讓全國各級法院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依法追究相應責任』,雖有『嚴重失實』、『惡意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等前提,但又怎樣保證它們不被亂用和任意解釋呢?
當然,我們希望新聞媒體在報道中能客觀、謹慎、理性、平衡,只有這樣纔能發揮出推動司法和社會進步的作用。也希望法院在彰顯司法權威的同時,不模糊焦點,不設置障礙,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還要加強各級法官的法治修養、媒介素養,強化獨立審判,只有這樣,法院纔能讓人信服,司法纔能受到更多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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