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薊縣一名男子沒有駕駛證,大量飲酒後駕駛未經審驗的機動車,結果撞到一棵大樹上不治身亡。事後,其家屬將男子『酒友』一家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日前,經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方在男子酒後駕車時未積極阻止,判決承擔原告合理損失10%作為補償。
薊縣青年小李和小梁本是朋友。4月中旬一晚,小梁邀小李到家中做客,小李駕車來到小梁家後,小梁與愛人共同陪小李飲用了一定量的白酒。酒後,小李獨自駕車回家,途中撞在路邊樹上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交管部門認定,小李系飲酒後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定審驗的機動車,違反法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小李血液酒精含量為163.65mg/100ml。
事後,小李的妻子攜剛滿1周歲的兒子及已經70歲的公婆將小梁夫婦告上法庭,索賠搶救、喪葬、死亡賠償、鑒定、交通、精神撫慰、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小李妻子認為,小梁作為小李的朋友沒能盡到照顧責任,原告方經計算損失共30萬餘元,要求小梁夫婦承擔一半,即15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小梁夫婦稱,席間是小李強烈要求纔讓他飲用少量白酒,且其酒後駕車離開小梁家時神志正常。小梁認為,交通事故和自己無關,因為小李沒取得駕照,也沒有熟練的駕車技術。
日前,經薊縣法院、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兩審,認為小李雖然在飲酒後於沒有駕照情況下獨自駕駛未經審驗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承擔全部責任,但其死亡時血液中酒精含量明顯超標,證明在二被告家中飲酒過量。小梁在小李酒後獨自駕車未積極加以阻止,亦未給予有效幫助,因此對其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所造成的損失應適當給予補償。
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為搶救、救護、酒精檢驗、死亡賠償、喪葬、父母贍養、子女撫養費用,總計28.8萬餘元。法院終審判決小梁夫婦承擔10%即280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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