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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結束後,黎強乘坐警車從法院內出來時,他面對眾多自己的員工和市民露出了微笑,並揮舞著手向大家打招呼。 |
黎強罪名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一審判決:判處黎強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20萬元;重慶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1200萬元;重慶渝強實業(集團)強勁運輸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1150萬元。
昨日上午,重慶億萬富翁黎強及其團伙涉黑案在市五中院一審宣判。判決書長達227頁,有12萬多字。
其他判決
除黎強外的其餘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別判處1年至18年有期徒刑,3人被宣告緩刑,1人被判處拘役,1人被單處罰金。
犯罪事實
1996年7月,黎強注冊成立重慶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之後又先後成立了20餘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2000年至2009年期間,為擴大在重慶客運市場的佔有份額,黎強多次指使組織成員,采取強行攔車、放氣等手段,聚眾擾亂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癱瘓;為達到非法營運獲得合法手續、增加客運車輛座位數等目的,黎強多次指使、組織組織成員、車主及家屬,采取集訪、圍堵、踢砸公務用車等手段,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並與執勤民警發生衝突,致多名民警受傷;為爭搶客源、排擠競爭對手,黎強指使組織成員及社會閑雜人員,對其他客運公司駕駛員實施隨意毆打、攔截等滋事行為10餘次,致多人受傷;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黎強等人投入55輛客車在巴南區魚洞城區、沙坪壩區陳家灣至井口線及陳家橋至回龍壩線從事非法營運,非法經營數額達1840餘萬元,違法所得480餘萬元。黎強還通過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等手段,為其非法經營犯罪活動尋求保護,逃避稅務查處。
審判長釋疑
為何要判黎強有期徒刑20年
昨日下午,黎強案一審審判長、市五中院刑一庭副庭長洪濤,對該案相關問題進行了釋疑。
釋疑一:黎強為何被判20年?
洪濤:黎強所犯7項罪名中,除行賄罪刑法規定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外,其餘指控罪名最高刑期均為有期徒刑。黎強所犯行賄罪不屬情節特別嚴重,且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行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因此,黎強所觸犯的多項罪均應在有期徒刑內予以判處。
法院一審判黎強犯七項罪,刑期總和已達37年,數罪並罰後判處了最高刑期20年,並處罰金520萬元。
釋疑二:黎強為何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洪濤:經審理查明,黎兵組織西朝線車主圍堵西彭車站,事前黎兵沒有與黎強、何永紅等人共謀,也沒有受人指使。雖然何永紅在堵車站第二天接運管所通知,代表渝強公司參與了協調,但黎兵等人的要求並未得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認可,渝強公司並未獲得利益,且不能證實何永紅在協調會上對黎兵等人的行為有支持的言行,及黎兵是為了黎強組織的利益所實施的犯罪。因此該犯罪系黎兵個人犯罪,不應認定為黎強組織的犯罪。
釋疑三:姜春艷為何不構成受賄罪?
洪濤: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09年,黎強以過春節拜年及平時送紅包等名義,先後送給姜春艷1萬餘元。2004年,姜春艷的兒子考上大學,黎強送給姜春艷3000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經審理查明,指控受賄1萬餘元的證據為『打包』認定,在時間、地點、金額等情節上不能相互印證。由於姜春艷的兒子系黎強的『乾兒子』,考上大學送3000元符合常理,公訴機關也未指控這3000元有何具體權錢交易請托事項。因此,指控姜春艷犯受賄罪的證據不足。
釋疑四:肖慶隆為何不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洪濤:渝強公司與鋼城公司已於2004年2月18日簽訂按比例合作經營特鋼廠的70輛生活服務車協議,而被告人來有剛邀約社會人員威脅車主的事發生在2004年的下半年,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原沙坪壩區交通運輸管理所所長肖慶隆得知上述情況後,仍利用管理職權進行協調,最終促成並幫助渝強公司與鋼城公司合作不當。
渝強公司708線路的12輛客車、陳家橋至回龍壩線路的5輛客車非法經營時,對非法經營的查處職責已統一由市交通執法總隊行使,沙坪壩區運管所已沒有查處職責,公訴機關指控肖慶隆放任渝強公司非法經營證據不足。
因此,法院認為肖慶隆不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釋疑五:黎強妻弟伍樹峰、妻子伍樹芹為何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乾成員?
洪濤:被告人伍樹峰(黎強妻子伍樹芹的弟弟)在2000年參與了黎強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後,未再實施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明顯小於其他骨乾成員;被告人伍樹芹(黎強的妻子)雖然在渝強公司中佔有40%的股份,但只實施了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犯罪行為,且並未指使組織成員從事犯罪活動。二人均不應認定為骨乾成員,而是一般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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