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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越權作出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可依法撤銷
審議重大爭議事項,可舉行聽證會
現在起,在廣州行政區域內,水、電、燃氣、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和教育、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整;對企業、農民等收費的行政機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的調整;以及市政府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都應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定。對於政府越權作出的行政決定,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1月1日起實施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下稱《辦法》),將推進廣州市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
2008年底,省委就已將廣州確定為民主法制建設的試點城市,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汪洋更是要求,廣州要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上率先探索、付諸實踐。而1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曾七易其稿,是廣州民主法制建設試點的重要成果。
究竟哪些纔屬『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主任楊清蒲表示,《辦法》對重大事項的界定和分類作了明晰,新增的重大事項項目共11項。
具體來說,就是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均納入重大事項范圍。比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征地拆遷、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價格的調整、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項目;以及市政府投入100億元『治水』;每公裡造價3157萬元的BRT試驗線;全城2000多個城建工地同時施工、交通擁堵;公交車LPG之爭;垃圾焚燒發電廠選址,等等,這些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都將從『政府決定』變為『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對於批准權不在市人大常委會,而在上級政府甚至是國務院的重大事項,也被列入應當向常委會備案的范圍,如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減或合並;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的編制等四類事項。
程序:爭議事項可搞聽證
據介紹,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四大職權:立法權、決定權、監督權和選舉任免權。但在實際中,重大事項決定權落實不太到位。廣州市人大曾在2001年制定了《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但未清晰界定哪些事項屬於重大事項,也未明確提交討論的程序如何。
而現起實施的《辦法》明確了常委會可以采取征求意見、組織調查研究、舉行聽證會或專家論證會等內容。根據《辦法》,列入常委會議程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等,在審議中需要進一步了解民意的,或存在較大爭議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
今後怎樣劃分『人大決定』和『政府決定』的界限?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人大是權力機關,政府是執行機關。人大的決定是創制性的,政府的決定是執行性的,或者說,人大的決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決定是從屬性的。
專家:『百姓參與』操作性強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表示,《辦法》的實施為老百姓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開啟了一扇大門。市人大代表、廣州大學法學院院長鄧成明認為,把15條重大事項逐一列舉出來,變成可操作性強的權力,這是廣州推進民主政治的重大舉措。特別是政府應當報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越權決定,人大常委會可撤銷。這條保證了這一規范性文件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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