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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男孩小南經過一片耕地時,不慎墜入深溝溺水而亡,其父母郭明濤、崔曉嫻將村委會、挖掘水溝的張志華告上法庭。法院在審理後判決村委會、張志華各賠償郭明濤、崔曉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7.6萬餘元,共計15萬餘元。
8歲男孩放學後水溝溺亡
提到小南意外溺亡時,郭明濤的第一句話就是:『我現在心裡依然很亂,好像很多事情就在昨天,小南也沒有離開我們。』他深吸一口氣,思緒回到了2008年11月的一天。小南下學回家放下書包,和同學一起去附近玩耍,誰知不慎跌下了一個深約3米的深溝。郭明濤得知消息後立刻跳進深溝將小南托出水面,可這時兒子已經不省人事,送醫院後宣告死亡。
此事對郭明濤和崔曉嫻夫婦的打擊特別大。小南的哥哥13歲時因為騎自行車摔傷,造成半身癱瘓,他們無奈之下纔在30多歲時又要了小南,沒想到這個孩子也出了意外,夫妻倆為此整日茶飯不思。
深溝原來是一片耕地
郭明濤介紹,那個深溝在距離學校四五百米遠的耕地上,長約120米、寬約10米、深達3米。小南當時不慎一腳踩在溝邊,土塌了掉進溝裡。深溝最早是一片耕地,後來種上了果樹,周圍綠化工程需要取土,因此纔逐漸形成這個深溝,裡面的水距離地面很近,從地面上看根本無法看出溝的深度。
郭明濤、崔曉嫻夫婦認為,負責挖掘深溝的張志華和負責管理的村委會均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也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小南溺水死亡,他們為此提出了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餘萬元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均不同意賠償
在法庭上,被告村委會辯稱,造成小南溺水死亡的深溝,並不是他們挖掘的。工程竣工後,村裡無權乾涉工程驗收,也沒有義務對工程進行管理。小南屬未成年人,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負有一定的責任,村委會不同意小南父母的訴訟請求。
張志華也辯稱,小南溺水死亡的水溝是自己所挖掘。他曾與村委會簽訂相關《填土工程協議書》,現在已經履行交付驗收。小南溺水死亡應由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兩次開庭法院判賠15萬元
經過兩次開庭,法院認為小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溺水的水溝是張志華所挖。張志華作為施工人對於所挖掘的水溝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安全隱患,其行為與小南溺水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村委會作為該地塊的所有權人、管理權人,允許張志華在該地塊取土挖溝,對該地塊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未采取防范措施,也未盡到管理職責,其行為已構成對小南生命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郭明濤、崔曉嫻作為小南的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對於小南之死,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張志華、村委會對小南之死各承擔35%的責任,郭明濤、崔曉嫻承擔3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張志華、村委會各賠償郭明濤、崔曉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7.6萬餘元,共計15萬餘元。
據了解,判決後,原、被告都沒有上訴。郭明濤說,小南平時學習成績很好,考試總是年級的頭幾名,在村中也很招人喜歡,他們寧願不要這些賠償,只希望小南能像以前一樣生活在他們的身邊。(記者王強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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