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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男孩放學後水溝邊玩耍,不慎滑落溺死。事發水溝距學校僅四五百米,並且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日前,天津市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水溝所在地村委會和水溝挖掘人各承擔35%責任,分別賠償男孩父母76400元。
學童玩耍溺亡水溝
2008年11月7日晚17時許,家住本市東麗區軍糧城的8歲男孩明明和同學放學後,在離學校四五百米的果園玩耍。果園裡有一條大溝,明明一腳踩在溝邊,土塌了就掉進溝裡,同學連忙喊救命。村民趕到撈起明明送往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死亡。明明的父母由此上訴至法院,要求水溝的挖掘方給付其子死亡賠償金175040元,喪葬費13350元,2原告因精神受到刺激不能參加勞動的損失1125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
法庭上,明明父母稱,事發地水溝是村委會和習某挖掘形成,溝深3米,長120米,寬10米。在深溝形成後,挖掘方沒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也沒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以至於造成2人之子溺水死亡的事實。
被告村委會辯稱,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的排水溝並不是其挖掘,該工程是按上級單位圖紙施工,竣工後,其無義務對工程進行管理。原告之子屬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負有一定責任。並且,原告訴請的賠償數額過高,不同意2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習某稱,2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的排水溝是自己挖掘,這是為了履行其與村委會簽訂的村南綠化帶《填土工程協議書》。2原告之子溺水死亡應有其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故不同意賠償。
原被告三方都擔責
經查明,明明溺水的水溝所在地為被告村委會果園。2007年11月1日,被告村委會與被告習某簽訂一份村南綠化帶填土工程協議書:被告習某為村南綠化帶填土44188立方米,每立方米6.5元,被告村委會為其提供土源(在事發地取土)。協議簽訂後,被告習某按約定在事發地取土挖掘此溝,此溝未設置任何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
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之子明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溺水的水溝是被告習某所挖,該水溝所在地塊由被告村委會提供給習某作為土源。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取土的單位或個人應該領取《取土許可證》,被告習某挖溝取土並沒有相關手續,其作為施工人對於所挖掘的水溝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安全隱患,對明明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被告村委會作為該地塊的管理權人,允許被告習某在該地塊取土挖溝,對該地塊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未采取防范措施,亦未盡到管理職責,其行為構成對2原告之子生命權的侵犯,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明明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對明明之死應負相應責任。綜上,被告習某對明明之死承擔35%的責任,被告村委會承擔35%的責任,2原告承擔30%的責任。故判決被告習某賠償2原告之子死亡賠償金61264元等共計76400元,被告村委會賠償2原告之子死亡賠償金61264元等共計76400元,2被告互承連帶賠償責任。(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