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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於2009年12月31日宣布,UT斯達康已經同意支付300萬美元的罰金來和解其賄賂在中國國有電信公司工作的官員一案,並保證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該公司為獲得利潤豐厚的商業合同,曾花重金邀請中國一家公司高層出境旅游,並支付近700萬美元幫助中國一國有通訊公司數百名僱員到夏威夷、拉斯韋加斯、紐約等美國觀光勝地參加短期『培訓』等。——《北京青年報》
【我國反商業賄賂有待加強】
美國司法部門對UT斯達康等公司在中國的行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的同時,國人卻看不到這些跨國公司的行賄對象即中國企業受賄人員在中國受到制裁的報道。UT斯達康等公司在中國是行賄,中國相關企業人員是受賄,而且腐敗發生地是中國,但是行賄的跨國公司在其母國受到嚴厲懲罰,在中國發生的腐敗案件中中國受賄企業人員卻平安無事,中國有關部門此前甚至不知道有相關腐敗案件發生,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巨大的諷刺。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美國司法部門嚴懲本國行賄公司,中國企業受賄人員卻難以受到制裁,甚至相關案件根本不被中國有關部門所掌握的現象,固然一定程度上與當前跨國公司進行海外賄賂的形式越來越隱蔽有關,像此次UT斯達康行賄中國公司人員主要是邀請中方企業人員旅游與出國『培訓』,但是最主要的原因還在於我國的反商業賄賂力度尚不夠大,反商業賄賂機制尚不夠健全。
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我國的反商業賄賂力度足夠大,企業人員接受賄賂必定會遭到調查與懲處,中國相關企業人員就不會敢於接受UT斯達康等跨國公司的行賄,更不會出現外國司法部門已經對相關行賄企業作出制裁,而中國有關部門卻不掌握腐敗案件情況的尷尬現象。
從以上意義來說,美國司法部門對UT斯達康行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而中國受賄企業人員卻平安無事、有關方面甚至不掌握腐敗案件發生情況反差的出現,是一種諷刺更是一種警示,警示我國應該盡快強化對於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完善反商業賄賂機制。唯有大力強化對於商業賄賂行為的懲罰力度,健全與完善我國的反商業賄賂機制,纔能避免類似外國司法部門嚴懲本國行賄公司,而我國接受賄賂企業人員卻難以受到制裁,有關方面甚至不掌握腐敗案件發生情況的尷尬現象出現,也纔能使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得到更為有力的維護,使我國各行業與領域的發展與進步得到更大的促進。(魏文彪)
【企業整體形象的維護十分重要】
一個國家的企業在海外行賄,表面上看最終傷害的是接受賄賂國家的利益,而對本國企業有利,可美國為什麼還是連海外的商業賄賂都不放過呢?最重要的一條,大概就是在海外行賄,雖然對行賄企業帶來了一些好處,但最終會影響一個國家企業的整體形象。
當前經濟的競爭,除了實力之外,還有形象的競爭。如果一個國家任由企業在海外行賄而不加治理,那麼這個國家的所有企業在海外的形象都可能受到影響,最終使這個國家的企業走向世界的難度加大。美國對企業海外行賄行為的打擊,有利於提高美國企業在海外的形象,讓更多的人認可美國的企業及其產品,使美國整體企業利益最大化。我國很多企業都在實施走出去的戰略,越來越多的企業到海外投資,如果沒有一個好的企業形象,得不到信任,恐怕會引發爭議和反對聲不斷,很難在海外立足。
因此,治理商業賄賂必須站在世界經濟的角度,無論國內的,還是國外的,都要嚴懲,通過嚴懲來向世界證明我們對治理商業賄賂的決心,從而提昇中國企業在世界的良好形象。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學學日本。日本在上個世紀70年代,也是一個商業腐敗比較嚴重的國家。1976年,洛克希德公司為向國外推銷飛機而實施以各種名義行賄外國政要的不正當競爭。日本隨即成立了專門的調查委員會,並開展『辦案外交』,要求美國提供所有涉及日本的材料,為國內辦案提供有力證據。最後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被認定違犯外匯法、受托受賄罪,被判處4年徒刑,罰金5億日元。經歷了此案之後,日本全國的商業腐敗案明顯減少,國家的市場形象在世界得到了很大的提昇。
中國的企業在海外,如果沒有法律來約束,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會不會利用這方面詆毀我們的企業形象,使中國的企業難以在國外立足,這的確需要我們好好思考。(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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