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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繪圖 |
今年25歲的本市男子以有關系能幫辦工作為名,先後索要8人『運作費』共計19萬餘元,全供個人揮霍,其父親毅然帶民警到家抓人,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5日上午,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本案。
騙他人錢財落網
記者聽審了解到,被告人朱某與某勞務公司簽合同,後被派遣到某電力公司,在某供電營業廳當抄表工。期間,朱某聽說單位抄表工職位有空缺,同事劉某曾幫別人成功應聘。朱某便想牽線搭橋,幫經女友認識的朋友馬某『辦工作』,收取3萬餘元的『運作費』,後先給劉某幾千元拿去送禮。然而,沒等馬某工作有眉目,朱某就將數萬元錢財用於個人揮霍,吃喝玩樂、買電腦等消費。後來,朱某染上玩賭博機的惡習,他還投資賣彩票。朱某愈加入不敷出,一步步墮入深淵。
2009年2月至7月間,他對外宣稱有親戚是電業局領導,以能幫人辦工作為名,先後騙取包括馬某在內的8人共計19萬餘元。被害人都對馬某的『關系能力』信以為真,支付其幾萬元不等的匯款或現金,僅1名被害人懷疑被騙而報案。警方鎖定朱某重大嫌疑,並告知其父親。2009年7月底,朱某回父母住處過夜。為挽救兒子,朱父毅然報警。早有預感的朱某沒有逃跑、拒捕,後被警方刑事拘留。
庭審直擊
紅橋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財產不受侵犯,故提起公訴。
朱某對指控罪名和事實認可,表示會盡力退賠贓款,請求輕判。辯護律師提出,首先,朱某所收馬某3萬餘元,意圖是真想為讓劉某幫忙辦工作,並實際進行運作,該起不構成詐騙。第二,提交一份朱某父親的書面聲明為補充證據,按照相關法律和判例,認為親屬協助抓捕、其本人沒有暴力拒捕,到案後如實供述等,符合自首情節,並建議法院向辦案民警核實。另外,提出朱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等,請法院考慮。
對此,檢方表示,朱某明知不能幫人辦工作,自己也沒能力退款,也在一定時間空間內采取同樣手段連續作案,馬某那起應包括在內。其父帶民警來家中抓人,朱某當庭稱事先不知情,無委托親屬幫其投案意向等,不能說明朱某本人當時自願認罪悔罪情況。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將待合議庭評議後,另日宣判。(記者馮琳通訊員王洪傑鄭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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