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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患精神病多年,七旬老母獨自監護照顧,老母找到天津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將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兒媳與兒子離婚、返還房產和治療費等。然而,兒媳同樣獨自撫養幼女生活困難。日前,因無法解決住房問題,離婚訴請被和平區法院駁回,現實的窘境讓兩個母親都感無奈。
婆媳兩次對簿公堂
天津青年阿寧與重慶姑娘阿美自由戀愛後同居,1994年登記結婚,起初感情較好,並生了一個女兒。阿寧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後病情逐漸加重,並有強烈自殺傾向,1998年至今都在醫院治療,後鑒定為精神殘疾一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長期以來,監護照顧阿寧的重擔落在七旬老母親身上,沒有正式工作的阿美獨自撫養孩子,生活也非常困難。
2005年,寧母以原告阿寧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阿美告上法庭,索要住院醫療費和扶養費。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義務,雖然阿美無工作,但有勞動能力,法院判決阿美給付阿寧醫療費1萬餘元(未執行),但考慮阿寧患病不能撫養子女,其義務已由阿美全部負擔,每月扶養費不宜再予要求。直到2009年,寧母決定出面為兒子打離婚官司,後求助於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婆媳倆再次對簿公堂。
雙方不具離婚條件
庭審中,寧母訴稱,原告阿寧患病期間,被告阿美不來醫院探望,不支付任何治療費和生活費。多年來,為給阿寧及其同樣患病的弟弟看病,寧母負債累累,如今母子3人只能擠在一間14平方米的小屋度日。對於殘疾丈夫,被告不盡妻子義務,其現住房屋為原告婚前財產,更是原告後半生治病、生活、還債的唯一希望。請求法院判令離婚、住房歸原告所有,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等。
被告阿美辯稱,其婚前不知道原告有精神病,但夫妻感情一直不錯,主要跟婆婆有矛盾,家裡東西都由婆婆掌管,不讓小倆口插手。後來原告患病、鬧自殺、離家出走,被告因此受很多苦,孩子要繼續上學,但至今沒給上戶口,被告的戶籍還在重慶老家。被告同意離婚,但要解決母女的戶口問題,以便申請廉租房,財產依法分割,否則被告母女只能在現住房居住。
和平區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及婚後初期感情較好,原告因精神病住院治療而無力盡家庭義務,被告對子女盡主要撫育義務,日常生活中,被告與原告家人產生矛盾並逐漸加深。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雖然同意,但要求為其和孩子解決戶口問題,否則無力解決住房問題。但戶籍問題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目前雙方僅有一間住房,如離婚將有一方住房無法解決,因此雙方尚不具備離婚條件,故一審駁回原告訴請。(記者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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