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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初買車時忘帶身份證,老父出資購買的寶來轎車登記在了兒子名下,怎料兩年後再想『要回』時,卻因兒子離婚生出變故,兒媳一口咬定車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歸自己。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從財產原始取得條件上看,應認定轎車為老父個人財產,兒媳請求不予支持。
2007年6月,退休職工張大爺在4S店看中了一輛大眾寶來轎車,但在購車時由於忘記帶身份證,於是用陪同而來的兒子的身份證購買了汽車。車雖登記在兒子名下,但買車錢是張大爺用自己的積蓄及找親戚借了一部分錢湊的,車也一直由張大爺使用。
一晃過了小兩年,今年2月,張大爺的兒子小張和妻子小王鬧起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但在寶來車歸屬上,雙方產生很大分歧。男方認為買車錢是父親出的,也一直在用,應該是父親的財產;可女方卻表示,車是在婚後用小張的身份證購買並落在他名下的,應屬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二人協議,該車歸女方所有。
雙方各持己見,最終,張大爺無奈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法庭。庭審中,張大爺提交了4S店經辦人證詞及親戚出具的買車款借據等證明。
日前,經河北區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兩審,法院認為,訟爭車輛購買時間雖在小王和小張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實際出資人為張大爺。從財產原始取得條件看,車輛購買實際出資人為張大爺,因此車輛權屬關系應界定為是張大爺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終審判決,小張協助張大爺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至其名下,過戶費由張大爺自行承擔。(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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