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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放學後踢球時,遭同學衝撞並導致脛骨骨折,事發後,該學生家長將撞人的同學和學校雙雙告上法庭,索賠3.7萬元。日前,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肇事』的同學賠償5000元,後本市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小朱(化名)與被告丁丁(化名)同為本市某高中的學生。2009年5月31日下午放學後,小朱邀請包括丁丁在內的幾名同學在學校的操場內踢足球。丁丁帶球進攻時,與小朱撞在一起,小朱倒地受傷,隨後被送進醫院住院治療12天。經診斷,小朱的傷情為右脛骨骨折。小朱為治傷,家裡前前後後共支付醫療費2.3萬元。由於雙方家長對賠償事宜存在爭議,小朱的父親一紙訴狀把丁丁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小朱醫療費、護理費等等共3.7萬元。小朱父親訴稱,事故中丁丁與學校均有過錯,丁丁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應承擔次要責任。
塘沽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是在校高中學生,有一定的識別自己行為的能力,放學後自願組織踢足球,並無過錯,但應意識到踢足球是一項激烈的體育運動,並能接受可能發生的危險所帶來的後果。原告小朱受傷確系被告踢球所致,但被告主觀上是想把球踢到對方的球門中,沒有想傷害小朱的故意或過失,且運動中不可能預見自己的踢球行為會造成小朱受傷,故被告對損害的後果無過錯,屬於體育運動中的偶然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對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故判決被告丁丁分擔原告小朱受傷產生的合理損失的20%,即小朱醫療費和護理費共計2.5萬元的20%為5000元。另外,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因此原告在無證據證明學校對造成其身體傷害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要求學校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不予支持。
小朱父親不服,上訴至本市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塘沽區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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