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租賃汽車後發生交通事故,傷者將車主和租車的肇事司機告上法庭,但開庭時肇事司機卻『失蹤』,致法院無法認定租賃關系,判決車主與司機共賠償。日前,賠完錢的車主再度將該肇事司機告上法庭,天津河東區法院一審確認兩方租賃關系,判決司機將本應由他擔負的賠償款如數返還車主。
肇事躲藏車主代賠
2007年12月下旬,租車人張某和車主王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王某將其個人所有的一輛桑塔納轎車出租給張某,使用期限1年,月租金2000元。桑塔納轎車當年11月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元,期限1年。
2008年2月26日下午,張某行駛途中將推自行車橫過馬路的行人撞倒,造成傷者身體多處骨折。交管部門認定張某因駕車措施不當,發生事故後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幾個月後,傷者將張某、王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支付醫療、營養、伙食補助、交通、陪護及購買康復器材等費用共8.6萬餘元。
之後開庭中,張某經傳喚卻未到庭應訴,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張某與王某為『車輛借用關系』,同時認定傷者合理損失68000餘元。12月中旬,河東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50000元,張某賠償18000餘元,如其財產不足清償,由王某在出借車輛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但在判決生效後,張某仍未支付賠償款,18000餘元全由王某支付。
判決肇事司機『還錢』
支付完賠償款,王某隨後將張某告上法庭,要其『還錢』18000餘元。同時,還向張某索賠因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停放等費用1200餘元,合計19200餘元。此次張某到庭並辯稱王某作為車輛出租的受益人,理應與其共同承擔賠償義務,不同意還錢。
庭審中,法院調取了雙方的租賃合同,其中明確約定:『乙方(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交管部門,並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王某),如實填寫事故報告單,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失所發生的費用,除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部分外,差額部分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在事故中無論責任均需按事故總費用40%作為間接損失費補償給甲方。』
河東區法院認為,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關於出現交通事故後雙方責任約定明確,被告租用車輛期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交通事故,對事故應負全部責任。該起交通事故不僅造成受害人身體損傷,亦使涉訴車輛受損,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一審判決張某賠償王某19200餘元。目前,因張某不服,此案已上訴至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審理。(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王琪劉辰)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