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籌毒資,男子將房屋抵押借錢,到了還款期限卻遲遲不能贖典。日前,典當行一紙訴狀將男子告上法庭,經法院協調,男子同意還款,同時,典當行有權出賣該房屋用於歸還男子借款。
本市男子林某染上毒癮,卻沒有正當職業,為籌毒資,他便想到去典當行抵押房屋換錢。2008年9月17日,林某來到本市西頓典當行,以坐落於本市東麗區永平巷的房屋出當,向典當行借款65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期限為2008年9月17日至2009年3月16日,月綜合費為借款額的3.5%,同年9月17日,雙方對典當物(房屋)進行了抵押登記。2008年9月19日,典當行將現金65000元交付給林某。
典期屆滿後,林某遲遲未能按照約定贖典,致使典當行的本金和綜合費用無法收回。故典當行起訴要求林某立即償還所欠當金65000元、綜合費用及利息22983元(截止2009年10月21日),如林某拒不贖典,要求拍賣抵押房屋,綜合費用及利息截止本金償還之日止。
經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告林某於2009年11月23日前償還原告西頓典當行借款本金65000元、截至2009年10月21日的綜合費用22983元,合計87983元,自2009年10月22日起,綜合費用按每日76元計算至本金償清之日止。同時,林某以其所有的坐落於天津市東麗區永平巷房屋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保證責任。原告典當行有權拍賣或變賣該房屋,所得價款用以歸還原告借款及綜合費用,其價款超出原告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所有。(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