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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能算工傷?』近日,一些市民來電諮詢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及繳費基數。昨日,記者從本市社保部門了解到,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屬於工傷范圍內。就市民關注的相關熱點問題,本市勞動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做出了解答。記者於海珍
工傷的范圍有哪些?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市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有哪些?
參保范圍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2004年1月1日起,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包括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為其招用的農民工先行繳納工傷保險;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自2006年9月1日起,為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包括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自2008年7月起,凡已與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並已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又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訂立勞動協議的在職職工(含下崗人員、內退人員),可由新單位同時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自2008年9月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可為其招用的農民工繳納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農民工綜合保險』費率為2%。其中,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按各1%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按照用人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2010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為1425元);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2010年度最高繳費基數為8380元)。
如何申報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實行統一登記、統一基數、統一申報、統一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申報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理繳費申報手續。經社保分中心審核後,用人單位在核定的結算日前按照核定的繳費方式辦理繳費結算。繳費數額為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職工工傷可享哪些保險待遇?
據了解,需要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包括:職工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的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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