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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男子在津開設教育信息諮詢中心,然後在未安排課程的情況下,就承諾在規定時間給學生高自考學歷。由於在規定期限並未拿到學歷,一名考生將這名外地男子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外地男子在未安排課程的情況下,就承諾下發畢業證,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認定雙方協議無效,並由外地男子返還考生1.8萬元費用。
沒拿到學歷男青年起訴
家住本市的男青年陸某只有中專學歷。這幾年,他越來越感覺到自己的學歷,影響到了他的前途和就業。於是他准備給自己充充電,盡快拿下一個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歷。
2008年4月,陸某得知,本市某教育信息諮詢中心可以辦理吉林大學高自考本科畢業證書。於是,陸某找到這家中心諮詢了相關情況。當時中心工作人員承諾,2009年8月底之前,可以給他下發畢業證書。若畢業證書未能辦理下來,或在教育網上無法查到,中心將費用全部退回,並『賠償一倍』的費用。陸某對承諾非常滿意,於是與中心簽訂了協議,並交納了1.8萬元費用。
2008年10月和2009年4月,中心兩次安排陸某赴吉林省參加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科目為7科,而陸某只過了6科。此後,陸某未再參加考試,亦未取得其所學專業的畢業證書。
由於中心未按約定時間為其辦理畢業證書,陸某在多次要求退還費用未果的情況下,提起訴訟。
當事雙方庭審交鋒
庭審中,陸某表示,中心系教育信息諮詢服務部門,中心為其辦理畢業證系虛假承諾,所以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雙方所簽訂的委托協議無效,判令中心返還其費用1.8萬元,並由中心承擔本案訴訟費。
但中心的代理人表示,中心曾為陸某安排第三次考試,而陸某並未參加這次考試。而且中心在每次考試前向陸某提供復習材料,是陸某自己沒通過考試纔致使畢業證無法取得。此外,中心為陸某參加考試及培訓已支出了部分費用,所以不同意全額返還費用,只同意賠償4000元精神損失費。
未安排課程與原則相悖
雙方各執一詞,法官綜合案情,依法做出判決。法官認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書,雖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被告未就原告所學專業安排學習課程,而承諾給被告下發畢業證。故該協議書的制定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基本原則相悖,應視為無效。協議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交納辦理畢業證的費用,並依被告安排赴吉林省參加考試。而被告並未按承諾的時間為原告辦理畢業證,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所交納的1.8萬元,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被告所持『因原告沒有通過全科考試,故畢業證沒有按時下發,加之原告所交納的費用已用於報名考試及培訓,僅同意賠償4000元精神損失費』的抗辯理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朱健邱淼淼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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