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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消費者李先生致電本報熱線電話,稱其在某酒店預訂的婚宴因酒店停業沒了著落,且至今未能要回2000元押金。
李先生告訴記者,2008年10月初,他在黃河道附近一家名為『魅麗東海』的酒店為女兒婚禮預訂了27桌婚宴,婚宴日期為2009年10月8日,當時向酒店支付了2000元訂金。但在2009年8月份,李先生卻偶然得知該酒店停業的消息。李先生告訴記者,『最後我們另外找了個酒店舉行的婚宴。』但時至今日,酒店依然未將婚宴訂金2000元退還給李先生。
對此,本市正律行李曉華律師認為,此事屬『魅麗東海』大酒店違約,消費者有權提出賠償。但由於李先生收條上注明是『訂金』,因此要求酒店支付雙倍違約金(即雙倍押金)有些困難。因此建議李先生不要求酒店雙倍退還押金,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即在退還2000元押金的同時,李先生按酒席總款項(每桌均價乘以婚宴桌數)的20%左右提出違約賠償。(記者張兆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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