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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為自己承包的項目找合資人,一男子詐騙叔侄倆130萬元。直至男子失蹤,叔侄倆方知被騙。日前,該男子被東麗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簽協議騙資金
2007年9月間,村民連某(天津人,住津南區小站鎮某村)謊稱自己承包了塘沽區驢駒河村蝦池,提出讓本市東麗區軍糧城鎮民生村村民田和、田建樹叔侄出資30萬元,雙方合作承包,許諾成本收回後利潤各半,並由連某交付給驢駒河村作為雙方共同合作的費用。田和叔侄將30萬元交給連某後,雙方在東麗區軍糧城鎮簽訂協議。之後,連某又謊稱要承包在塘沽區的一個鹽場取土需要資金,讓田和叔侄再出資100萬元,許諾給田和叔侄50萬元利潤分成或鹽場取土的活兒。田和叔侄陸續將100萬元交給連某後,雙方在東麗區軍糧城鎮簽訂協議。
後來,田和一直追問連某事情辦得怎樣,但年底連某失蹤,田和找到驢駒河村,村書記說沒有承包蝦池的事情,也沒收到連某30萬元錢,田和纔知被騙。之後,連某將騙得的130萬元用於償還自己的債務及揮霍。2009年8月10日連某在大港區小王莊鎮被抓獲。
認定合同詐騙
法庭上,被告人連某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是找田和高息借款,其行為不是詐騙行為,不構成犯罪。東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連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現金130萬元後逃匿,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關於被告人連某在法庭上的辯解,經審查分析,雖然被告人向田建樹書寫兩份借條,但同時雙方當事人又簽訂兩份協議,被告人辯解是找田和叔侄高息借款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被告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審查,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收取被害人現金130萬元後,全部用於償還自己的債務及個人揮霍,爾後逃匿,致使所騙錢財無法返還被害人,故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判決被告人連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50000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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