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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向代理律師出示材料 |
騙子租來房屋然後委托中介出售,而中介的負責人未經審查,就將房屋賣給了他人。並且該負責人還多次以個人名義承諾,涉案房屋無產權糾紛。
近日,本市法院依據事實,一審判令坐牢的騙子返還原告購房款45.8萬元,而中介負責人被判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裝修『新房』房主『鬧砸』
2008年的一天,周先生在某小區看到一張售房信息,正想買房的他與張貼信息的婦女付某取得聯系。這套房屋有90餘平方米,付某要價45.8萬元,周先生決定購買這套房屋。同年6月,周先生交付了定金,然後先期給付對方16萬元購房款。對方承諾於7月中旬辦理完房屋的買賣合同。
不久,付某將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鑰匙等交給了周先生。周先生也給付了對方剩餘房款。
當時,付某還煞有介事地給周先生出具了承諾書,承諾該房屋的產權證沒有任何糾紛。如果出現任何產權問題,她一定負責處理好。拿到承諾書,周先生開始裝修房屋,准備入住。在此時,一名男子林某突然來到,聲稱房屋是屬於他的。此前,他將房屋租給男子鍾某,但從來沒有出賣過。林某在此期間更換了房屋鑰匙,並住了進去。周先生一家只好在外面租房居住。
為索房款提起訴訟
原來林某於2006年購買了這套房屋,並於2007年11月辦理了入住手續。2008年4月,林某與鍾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房屋出租給鍾某。但後來鍾某謊稱自己是房主,將房屋賣給了一名老婦,可老婦很快產生懷疑,要求鍾某退還房款。鍾某無奈之下,與某房屋中介的負責人付某取得聯系,讓其將房屋再次出售。
周先生與付某進行了交涉。2008年11月,付某出具了承諾書,答應在當月20日之前,將『房款53萬元』交給周先生。但付某並未兌現承諾,周先生於是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2009年2月,鍾某被刑事拘留,數月後被判處重刑。
為了索回房款,周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鍾某、付某返還購房款、裝修費,並賠償利息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開庭時,付某的辯護人認為,付某是房屋中介的員工,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相關民事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另外,涉案房屋的手續是由鍾某提供的,付某不存在詐騙行為。
法院審理中介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鍾某騙取周先生購房款45.8萬元,侵犯了周先生的合法財產權利,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故應承擔返還周先生所交房款的義務。付某接受鍾某售房委托,未審查所售房屋的所屬來源,即張貼售房信息。而且在售房過程中,多次以個人名義向周先生承諾,涉案房屋無任何產權糾紛,致使周先生遭受財產損失,對此付某存在過錯。
且在事發後,付某又以個人名義承諾可退還周先生購房款,因此付某應對周先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關於裝修費用,林某作為實際受益人,應履行給付周先生裝修費的義務。(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朱健邱淼淼徐江攝影新報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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