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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的律師事務所注銷後,一名律師將未執行的案件帶入新所繼續代理。後來,律師將該案代理費的債權,也轉讓給所在的新律師事務所。但是案件了結後,銀行卻認為,受委托人無權轉讓『委托』,並拒絕給付代理費。為此,新律師事務所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本案『轉讓合法』,並一審判令銀行支付48萬餘元代理費。
一家公司借款後未能及時歸還本息,銀行因此欲將其告上法庭。2004年11月,銀行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代理合同。雙方約定,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指派杜律師(化名)為銀行借款合同案做一審訴訟代理。在簽合同時,由銀行一次性交30萬元代理費。待執行時,依據判決書認定的總額及按執行回財產額的18%支付律師費。合同簽訂後,銀行支付了30萬元代理費。2005年,法院判令某公司給付銀行借款本金262萬元,利息335萬餘元。
判決後,這家公司未上訴,判決書生效。從2005年開始,該律師事務所律師繼續以銀行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該案的執行程序。但到2006年10月,這家律師所更名,負責人就是曾經代理銀行案件的杜律師。
到了2009年,更名的律師所注銷了,杜律師並入了另一家律師所。案件由於未執結,由杜律師帶入了這家律師所,並繼續由杜律師代理。杜律師曾將情況告知銀行。
去年8月,銀行與欠款公司簽訂了《和解通知書》。銀行收到了欠款公司給付的案款271萬元。按2004年的《委托合同》,依據判決書認定的總額及按執行回財產額的18%支付律師費,銀行應支付律師代理費48萬餘元。
對於這筆錢,杜律師函告銀行,其代理費的債權轉讓給目前所在的律師所。但銀行不同意支付該所代理費。於是這家律師事務所對銀行提起訴訟。銀行表示,杜律師所在的事務所注銷後,該律師轉入原告處。但這並不代表其代理的案件必然轉入原告處,因為注銷的事務所無轉讓委托的權利。依據法律規定,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無權『轉讓委托』,選擇代理人是委托人的權利。
爭議一原告是否具有訴訟資格
釋法『轉讓』程序符合規定
原告新的律師事務所主張自己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而被告認為,雙方不存在債務關系。
法院認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已被注銷,涉案律師即是收取該委托合同代理費的債權人。作為債權人,該律師在代理費支付約定條件成就後,信函告知銀行將代理費債權轉讓給原告,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作為代理費債權受讓人的原告,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爭議二涉案律師是否履行代理義務
釋法未撤銷代理權故授權有效
涉案律師是否履行代理義務?委托合同約定,依據判決書認定的總額及執行回標的18%支付代理費,是否符合規定?
法院認為,杜律師原事務所注銷後,其並入原告所,尚未執結的案件繼續由該律師代理。銀行知曉該情況後,並未向法院執行庭提出撤銷該律師在執行程序的代理權,因而銀行與律師的授權仍有效。事實上,銀行認可律師以原告所的名義在執行程序中行使代理權。因此銀行稱律師沒有履行執行程序代理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
銀行與某公司借款合同案件標的本息是597萬餘元。按當時天津市律師服務臨時收費標准規定,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可與委托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所以該案律師收費符合規定。(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朱健邱淼淼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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