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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騙子收取本市某供熱公司27萬元購煤款後,卻始終不提供煤炭。近日,這個騙子被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龐某於2004年4月在山西注冊成立了公司,其為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無煤炭運銷能力及資質。此後,龐某與以前相識的某煤炭運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商定,合伙從事煤炭生意。2004年5至6月,天津某供熱公司因急於采購冬季供暖燃煤,而派員到大同聯絡賣家,並通過他人介紹與龐某相識。其間,龐某以煤炭運銷公司的名義,謊稱有鐵路運煤能力,並向供熱公司提供了煤炭運銷公司的營業執照、煤炭經營資格等證明,以及其有煤炭運銷能力和資質的復印件,從而取得了供熱公司的信任。
同年7月,供熱公司將擬好的煤炭買賣合同電傳給龐某。龐某則將該合同加蓋煤炭運銷公司合同專用章並簽上王某名字後,回傳給供熱公司。同年7月19日,供熱公司按照龐某的要求,向煤炭運銷公司在大同開立的賬戶匯入能源基金27萬元。
此後,供熱公司為確保合同的真實可靠,特邀請龐某等人來津,與冒充煤炭運銷公司代表的龐某,當面簽訂了買賣合同。龐某在該份合同上加蓋了煤炭運銷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並簽寫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名字。
此後,龐某利用其可以控制煤炭運銷公司賬戶的便利,分兩次將該賬戶中的20.8萬元轉入其公司的賬戶內,又以差旅費等名義,將該公司賬戶內剩餘款項,全部提取現金個人佔有。
供熱公司雖多次催促,始終未收到所購煤炭。後來,供熱公司發現龐某並非煤炭運銷公司人員。龐某在此情況下,被迫兩次退還供熱公司6萬元。供熱公司在追討剩餘21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報警,隨後龐某歸案。(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朱健邱淼淼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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