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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青田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松陽縣原審計局局長葉斐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9000元。
葉斐華,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於浙江省松陽縣,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曾任松陽縣教委黨委書記(兼副主任)、松陽縣教委主任、松陽縣教育局局長及松陽縣審計局局長。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被告人葉斐華利用擔任松陽縣教委黨委書記(兼副主任)、松陽縣教委主任及松陽縣教育局局長負責管理教育系統工作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葉某、佔某、何某等10人所送的人民幣共計49000元,為上述人員在工程建設、工作安排等方面給予照顧。
案發後,被告人葉斐華的家屬已代其退清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斐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9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鑒於被告人葉斐華認罪態度較好,並已全部退出贓款,有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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