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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方早報》報道,開發商指責施工方『乙方獨大』,施工方以『甲方獨大』理由推諉給開發商,而監理方的態度是『已盡職責』且『最弱勢』。
昨日,閔行倒樓案繼續開庭審理,控辯雙方就被告人是否擔責、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展開辯論。
在事發原因的『多因果』上,辯護人提出『倒樓前打雷,或許也是事發原因之一』,但這樣的辯護意見被檢方駁斥為『坊間傳聞』,不具有公信力和權威性。
對此案,法院將擇日作出宣判。
『打雷可能引發倒樓』昨日庭審期間,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負責人秦永林的辯護人稱,對於秦永林定罪的依據,應該是相關人員各自責任的確認。
『但事發主要是施工行為導致,加之秦永林又不是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只起到次要作用,』該辯護人認為,『施工方由於具體落實工程操作,監理又同時起到監管作用,應該由他們承擔主要的責任。』
而上海眾欣建築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張耀傑的辯護人認為,7號樓北側的堆土區中,堆土曾兩次高達10米而無人制止,原因在於『開發商相對強勢,並進行了違法分包,肢解合同』。
按照張耀傑辯護人的說法,在張耀傑發現堆土存在安全隱患後,已經口頭通知了開發商負責人,但沒有得到開發商的積極響應。
為此,辯護人在庭審時『呼吁』:由於目前建築承包合同中,制約開發商的條款相對較弱,因此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法律監管,制約開發商的『違法分包』。另一方面,由於開發商『獨大』的利害關系,市場和環境造成『行使安全管理職責的落空』。
該辯護人指出,在『蓮花河畔景苑』的工程項目中,開發商違法分包成為『常態』。
『開發商越過眾欣公司,違規指令施工方挖土和堆土,而且和開挖方在經濟上「單獨核算」,致使眾欣公司無法行使安全管理上的責任。』其辯護人說。
在倒樓的誘因上,張耀傑的辯護人認為,倒樓可能還存在氣候條件上的原因,並以此為張耀傑的管理責任開脫。
『事發前雨水過多,據說還打了個響雷,然後倒了樓。』該辯護人說。
此外,該辯護人認為,在堆土區域距離河?44米,也不屬於總包單位的責任區域,而從0號地庫挖掘出來的土方量僅僅佔到了總堆土量的10%。
為此,該辯護人認為,張耀傑需承擔領導管理責任,但不能全部歸咎於其個人,因此建議法庭對張耀傑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倒樓原因報告客觀權威由於經事故專家組認定,7號樓傾倒的主要原因是7號樓大樓兩側的壓力差使土體發生水平位移,過大的水平力超過樁基的抗側能力。而辯方在辯護意見中就事故原因羅列了『設計缺陷』、『地質條件』和『天氣不佳』、『下過大雨』等諸多『客觀原因』,甚至提出『打雷也會引發倒樓』。
在檢方看來,辯護人所推測的天氣、暴雨、打雷等導致倒樓的『客觀原因』,這些辯護意見有悖於法律事實,而且有些屬於『坊間傳聞』。
『閔行倒樓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是根據國內水利、建設等方面的權威專家,在經過現場勘查後得出的結論,該報告雖然並非司法鑒定,但屬於權威性的書證,是專業、法定、客觀的權威報告,』檢方表示,『辯護人的「坊間傳聞」無法取代調查報告這一證據的證明力,也無法給被告人提供免責的理由。』
倒樓事件始末2009年6月27日閔行區蓮花南路羅陽路口一幢13層在建商品樓發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2009年7月28日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就『6·27』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傾倒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主要內容。
2009年8月12日閔行區檢察院對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志琴、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秦永林、上海眾欣建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張耀傑及工作人員夏建剛、陸衛英,無業人員張耀雄和上海光啟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兼『蓮花河畔景苑』總監理喬磊等等7名責任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009年8月13日『蓮花河畔景苑』開發商梅都房地產公司第二大股東、原梅隴鎮鎮長助理闕敬德,因涉嫌貪污罪被批准逮捕。
2009年9月25日蓮花河畔景苑在建住宅樓工程質量檢測與安全性評估結果公布。結果顯示,小區未倒覆的樓房中,6號樓發生水平移位,應加固處理,其餘樓房的基礎結構安全性則未受到倒樓影響。
2009年10月15日受閔行區政府委托負責處理倒樓小區後續事宜的律師張鵬峰宣布,梅都公司不同意對小區內除6號樓以外的房屋進行加固。同時,未倒樓房購房者的解決方案選擇日期也將被延後。
2009年11月16日大樓倒下近五六個月後,全部40餘戶購房者的賠付方案最終確定。
2010年1月加固後的6號樓終於在施工、監理方兩方出具的加固報告中顯示房屋質量合格。同時,『蓮花河畔景苑』理賠工作全部結束。小區內400餘戶購房者中80餘戶退房。
2010年2月1日閔行倒樓案6名被告受審,被控重大責任事故罪。
庭審焦點 辯方打『感情牌』請求適用緩刑1檢方『證據不足』
眾欣公司項目安全負責人夏建剛的辯護人認為,檢方指控夏建剛作為工地『安全防火責任人』證據不足。
『從相關事實看,無人直接指認夏建剛為這方面的「負責人」,而來自工地的對其身份的說法,則包括了「項目經理」、「項目工程師」。』夏建剛的辯護人堅稱,他僅僅起到了溝通協調的作用。
在夏建剛免責的理由上,該辯護人確信,夏建剛參加了所有的工程例會,也在會上對於堆土提出了明確的反對意見。
『所以我方認為,在「挖土」和「堆土」上,屬於開發商的「強力冒險作業」,而夏建剛此間的作用幾乎不存在。』
本案中的第四被告,即眾欣公司二標段項目經理陸衛英辯方認為,在該標段92次工程例會中,陸衛英沒有參加任何會議,也沒有在工程會議紀要上簽字,而0號地庫開挖時,陸衛英沒有發表任何意見,甚至毫不知情,就其身份而言,陸文英並非二標段的項目經理。
據此,陸衛英的辯護人認為,因為缺少相關的項目經理授權委托書,總包合同的職責范圍又不夠明確,檢方認定陸衛英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證據不足』。
2監理辯解已『盡責』
在土方開挖項目原承包人員張耀雄的辯護意見上,辯護人則打出了『感情牌』。
『張耀雄對事發的確存有過錯,地庫基坑的養護期未到,就實施了開挖,』張耀雄的辯護人試圖轉移其所要承擔的責任,『張耀雄僅僅介紹了只有土方運輸資質的公司進行挖土,而他自己並非直接施工主體。』
另外,施工區域土壤的高壓縮性,存有暗?、快速堆土引發『土壤側向流動』等原因,以及張耀雄在施工期間『過於自信』的性格原因也成為此次辯護的理由。
張耀雄的辯護人認為,張耀雄只承擔小部分責任,由於哥哥張耀傑也『受審』,家庭打擊太大,因此爭取『寬大處理』,並請求法庭『適用緩刑』。
對於檢方指控工程原總監理喬磊,『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其辯護人給出了這樣的意見,眾欣公司暗中委托無資質人員施工,而上下兩級,即張耀雄和張耀傑又是兄弟倆,雙方很可能在暗箱操作,而讓喬磊『無能為力』。
而在倒樓的兩大直接誘因『開挖』和『堆土』上,喬磊對於施工方的開挖行為沒有簽署『開挖令』,又在安全監管上,及時通知到了工程方,但遭到了拒絕,雖然實際效果不如意,但喬磊主動履行了監理職責。
對於『堆土』的責任承擔問題,該辯護人認為,應該是『誰決定,誰負責』。『因此,喬磊已經「盡職」,但「盡職不夠」』,該辯護人也因此請求法庭考慮在『監理個人無法決定』的基礎上,喬磊『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檢方『情節特別惡劣』不適用緩刑對於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犯罪情節是否惡劣成了庭審時的爭議焦點。
昨日庭審時,有4名被告人對檢方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其中陸衛英和喬磊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其他兩人則表示『有一定責任』。
檢方認為,起訴書上的『情節特別惡劣』,不僅僅指的是6名被告人所造成的損失,還包括該事件帶來的社會影響和社會危害。
檢方指出,施工方認為開發商『甲方獨大』,監理方則堅稱自己『最小最弱勢』,而工程總包方辯稱『作用最小』,開發商則乾脆表示,『施工方具體負責,自己不太知情,而且一切要聽監理的』,這些辯護意見是在『相互推諉』。
檢方認為,在這一工程項目中,施工、監理應該是處於相互制約、相互保證建築質量和安全的狀態。
對此,檢方駁斥稱,作為建築方的全權代表,秦永林辯解什麼都聽命於梅都公司法人代表,但並未做到『共同維護工地安全』。
而從工地各方沒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無法落實安全措施,未能限期整改安全隱患來看,張耀傑也僅僅是『巡視工地』,沒有完全履行『領導義務』。
另外,相關證據印證了夏建剛為『眾欣公司的全權代表』,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項目經理負責制』,陸衛英以此辯解缺少依據。
在喬磊的監理作用上,檢方認為,監理方和施工方等應該互相配合,互相牽制,但喬磊沒有認真履行監理義務,沒有落實建立責任導致事發。
檢方的觀點是,根據諸多事實和證據,上述被告人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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