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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艷接受采訪。央視截屏 |
張安芬(穿紅衣者)在法庭上擦眼淚 |
備受關注的昆明劉仕華和張安芬容留賣淫案一審宣判,認定二被告人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今(3日)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劉仕華夫妻倆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接到終審判決結果劉仕華夫妻倆不服,表示要申訴。
去年3月16號晚上9點左右,被告人劉仕華的女兒劉某將嫖客王某帶到王家橋村出租房內,結果被王家橋派出所巡防人員發現,巡防人員向領導匯報後,就開始查處。為了不讓巡防人員抓到有賣淫史的劉某,張安芬和劉仕華就讓劉某與張安芬的女兒娜娜換了衣服,躲在家裡。隨後,張安芬安排娜娜出門,故意讓巡防人員抓錯人,衝突事件由此產生。另外法院認定,2008年9月,張安芬和劉仕華合謀,讓劉仕華的女兒劉某從事賣淫活動。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期間,兩人先後在五華區王家橋村租了四間出租房,容留女兒劉某從事賣淫活動。在此期間,劉某分別與趙某、王某等4人在兩人為劉某賣淫而租用的房間內從事賣淫活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安芬、劉仕華容留婦女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安芬、劉仕華犯容留賣淫罪,免予刑事處罰。
『我們沒有容留賣淫,劉某也沒有賣過淫,我們不服。』對於一審判決兩被告人均不服,他們以沒有指使女兒賣淫為由,向昆明中院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二審中,二上訴人雖然提交了兩份書面材料,以證明他們沒有容留女兒賣淫,證明自己無罪,但中院認為,兩份材料在本案中不具有證據的證明力,不能推翻上訴人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
『本案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及證據已表明,張安芬、劉仕華具有提供場所容留劉某某賣淫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也實施了出資租房為劉某某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二上訴人在公安機關裡的有罪供述,以及嫖客、房東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這些證據能夠充分證實二人租房容留女兒劉某某賣淫的犯罪事實。』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據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對於二審結果,張安芬夫妻表示『很不滿意』,『我們要繼續申訴,直到改判我們無罪。』記者對此諮詢了法學專家,專家表示申訴是當事人的權力,申訴不加刑,但是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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