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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從2010年1月1日起,本市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標准,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0元以上。
傷殘津貼每月最少漲200元
新標准調整范圍為2009年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調整標准為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3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210元,四級傷殘20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404元的調整到1404元。支付渠道為: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目前,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領取的傷殘津貼實行了社會化發放。
外地工傷職工可一次性領取
據介紹,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有九項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傷殘津貼分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領取。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不超過15年,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的,以農民工個人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最高不超過15年。其中,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5年;年齡在45周歲至55周歲之間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0年;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5年。
非工傷疾病治療只享醫保待遇
市社保中心強調,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經領取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舊傷復發的,用於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此外,申請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的,需提供工傷職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證明和本人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的書面申請,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後,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需提供供養親屬本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書面申請,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後,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新聞深讀】
10種情況可認定或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記者侯硯通訊員崔憲偉曲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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