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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記者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乾規定》(市政府第12號令)的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本市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標准。
調整范圍:2009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調整標准: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3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210元,四級傷殘20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404元的調整到1404元。
支付渠道: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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