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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處陳明亮死刑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是什麼?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陳明亮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多人多次賣淫,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組織內地私營企業主數十人到澳門賭博,非法獲取兌碼傭金(洗碼費)共計港幣58,813,035元;庇護販毒行為,販賣、運輸毒品共計8886.8g;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特別嚴重;對其組織成員的二次故意傷害致三人重傷的犯罪行為,進行庇護;為收回賭債,非法拘禁他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賭博罪、販賣、運輸毒品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七罪。陳明亮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並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9次違法行為負責。
根據我國《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組織多人、多次賣淫,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也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法庭根據我國刑法對上述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結合案件事實中反映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綜合考量,依照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分別量刑。如對被告人陳明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陳明亮、馬當、雷德明以雲夢閣為窩點,有組織、有計劃地采用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庇護,組織賣淫行為時間長達7年之久,且規模大,組織程度高;組織賣淫場所在重慶市繁華中心地帶,影響廣泛,對社會秩序破壞極其嚴重;賣淫的收益壯大了骨乾成員的經濟實力,黑社會性質組織也得以發展壯大。所犯組織賣淫罪情節特別嚴重。陳明亮直接負責組織賣淫活動的經營、管理,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從嚴判處,體現人民法院一貫的刑事審判政策。
四、陳明亮、雷德明、馬當均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為什麼陳明亮被判處死刑,而雷德明、馬當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周勇(大)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為何也被判處死刑?
從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看,該組織自2001年以來,逐步形成了以陳明亮、雷德明、馬當為組織、領導者,周勇(大) 、李家斌、王勇、周勇(小)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陳曉兵、張永剛、賀倫江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至案發前,該組織通過實施故意傷害二次共致三人重傷,販賣、運輸毒品共計8886.8 g。陳明亮作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雷德明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也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鑒於雷德明在組織賣淫中作用相對較小、未直接指使他人販賣、運輸毒品,本院依法對其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馬當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參與組織賣淫,情節特別嚴重,但未參與販賣、運輸毒品、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犯罪,但馬當作為組織、領導者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本院依法對馬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周勇(大)雖然不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但他是販賣、運輸毒品共計16032.8g的直接實行犯,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本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司法裁判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五、黃全德、魏玉濱、張濤、李偉、代安美、魏曉艇6人為什麼未被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參加者?
被告人黃全德、魏玉濱、張濤、李偉、代安美的情況與鄧洪濤、梁莉等人的情況相似,本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
經查,黃全德於2002年3月左右、魏玉濱於2003左右、張濤於2004年左右、李偉於2003年10月左右、代安美在2004年6月左右即離開『雲夢閣』,距偵查機關2009年8月立案,已超過5年時間。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定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根據刑法87條規定,已過法定追訴時效。
本院認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行為犯,只要具有加入組織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即構成本罪。作為一般參加者,依法不應對其未參加的組織犯罪承擔罪責,更不應對其離開後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組織的繼續存在承擔法律責任。一般參加者離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屬其參加組織的行為終止,追訴時段應當從其離開時起算。因此,上列被告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已過法定的追訴期限,應不再追訴。
故對被告人黃全德、魏玉濱、張濤、李偉、代安美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
另外,因被告人魏曉艇參與的販賣、運輸毒品罪未認定為陳明亮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故魏曉艇未參與組織犯罪,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
六、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
本院在審理陳明亮等人涉黑案中,始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對陳明亮、周勇(大)判處死刑;而雷德明、馬當作為組織、領導者,因雷德明在部分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馬當對部分犯罪行為不知情,故對其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而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如李家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賭博罪,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該罪主犯,涉案毒品數量達3900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傷害罪,致3人重傷,第一次故意傷害罪系從犯,對該次犯罪從輕處罰,第二次故意傷害罪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李家斌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體現了刑事政策的嚴。
本案中,法院對一些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真誠悔罪的被告人,按照寬嚴相濟的政策,依法予以從輕判處。例如,被告人代安美在案發以後,認罪態度好,酌情從輕處罰,對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左保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鑒於左保書與陳明亮系夫妻關系,基於親情而隱瞞陳的犯罪所得,且轉移的贓物已被查扣,未造成嚴重後果,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這體現了刑事政策的寬。
綜上所述,在對本案各被告人的量刑中,本院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做到該重則重,當寬則寬,寬嚴適度,罰當其罪。
七、三中法院是如何確保該案高效審結的?
陳明亮涉黑一案,該案人數多達33人。起訴指控的違法犯罪事實數十起,涉及罪名14個,需要舉示的證據就多達1000多份,數十萬字。面對案情十分復雜的局面,為了開好審理好這個我院建院以來涉案人數最多的案件,達到預期的審判效果,我們就如何掌控庭審節奏,把握好庭審效果,科學、合理地分配好庭審中訊問、舉證、質證、辯論時間,合議庭進行了研究,制定了詳細的庭審方案和細則。第一,法庭在開庭前給律師送達出庭通知書時,就交待了庭審中調查、訊問、舉證、質證、辯論各環節,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的各項規則和注意事項,明確訴訟各個環節法庭需要做的工作和內容,避免辯護人重復辯護理由,影響庭審進程,達到審判層次分明,有條不紊的效果;第二、科學合理安排審判時間,協調好審判進程。在審理人數眾多的被告人集團案件中,因每天的庭審內容並不需要每名被告人及辯護人都參加,為此合議庭提前告知訴訟參人,每天法庭需要展開的具體庭審事項和工作內容,讓不涉及當天庭審內容的被告人和辯護人獲得休息時間。此舉不但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也是文明執法、人性化審判的體現。第三,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意見,總結出案件爭議的核心焦點讓各方有針對性的進行辯論。辯論是法庭審理中旁聽群眾最關注的部分。為了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發表意見,陳述理由,同時又避免雙方糾纏無關緊要的枝節末葉,浪費訴訟時間。合議庭總結了雙方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等方面存在的爭議焦點,此舉既保證了各方有充分展開論證的機會,也確保了合議庭通過聽取意見,對案件有更深刻的認識。對於其他細節問題,合議庭在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仍表示可以通過書面方式進行補充。由於該案准備充分,措施得當,各方配合有力,庭審十分順利,如期按原計劃8天審結。庭審效果良好,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對指控的犯罪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認罪、悔罪表示。同時,一些被告人如陳明亮、唐炳生等人還對法警人性化執法、法庭文明審判表達了感謝。
審判中,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審判方針,順利完成了陳明亮涉黑案件的審判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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