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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考生訴計生局出具『未婚先育』證明違法一審開庭
『先生育後領證』做不了公務員?
江蘇省徐州市民王瑩起訴當地計劃生育行政機關一案,今天上午在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泉山區計生局局長作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與兩名律師共同出庭應訴,庭審從上午9點半開始,一直持續到下午1點半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正是因為被告徐州市泉山區計生局向政審部門出具了原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纔導致原告未能被錄取為公務員。』為王瑩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律師張偉偉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記者注)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記者注),原告先生孩子後領結婚證的行為並不屬於未婚先育。因此,『被告的行為屬於違法行政』。
一紙證明導致政審不合格
這起因先育後婚而遭公務員拒錄的事件,說來情節其實很簡單。去年2月底,從事律師工作多年的王瑩參加了2009年江蘇省公務員考試,報考的單位是徐州市銅山縣人民檢察院,經過筆試和面試後,王瑩於6月初通過體檢,月底進入政審。
7月21日,徐州市委組織部公示法檢系統的擬錄用名單,王瑩名列其中。同日下午,負責政審的兩位工作人員來到王瑩丈夫單位,告知有舉報信檢舉他們夫妻關系不正常,要求說明情況。王瑩的丈夫向來人出示了結婚證、獨生子女證。他們從證件上看到王瑩夫婦在2009年2月19日生育一子,於5月7日登記結婚,結婚證是在生育後領的,當即表示有違反計劃生育之嫌。
獨生子女證發證機關——泉山區計生局認可了王瑩生育獨生子女的事實,並應政審人員的要求出具了一份婚育證明,認定王瑩夫婦先生育後登記,違反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2009年7月,銅山縣委組織部書面通知王瑩: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政審不合格,不能錄用。
同年10月,王瑩向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起訴徐州市人事局,要求撤銷徐州市人事局取消王瑩公務員錄取資格的行政行為。法院認為對王瑩政審後不予錄用,並非徐州市人事局作出的決定,遂裁定不予受理。王瑩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
無奈之下,王瑩將泉山區計生局告上法庭。
張偉偉告訴記者,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王瑩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追加中共徐州市委組織部、銅山縣委組織部和銅山縣人民檢察院為第三人,今天開庭前,法院一直沒有作出答復。主審法官今天在庭上表示,合議庭不批准王瑩的申請。
庭審一開始,泉山區計生局的代理律師提出,計生局出具『王瑩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婚育證明,屬於應政審部門——銅山縣委組織部要求出具的證明,不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對此,張偉偉提出,泉山區計生局出具證明的行為屬於行政確認,這一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針對原被告雙方的這一爭論,合議庭休庭5分鍾後作出決定,王瑩的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法庭將繼續審理。
《婚姻法》如何與地方計生法規銜接成庭審焦點
據張偉偉介紹,判斷王瑩『先生孩子後領結婚證』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應當適用哪個法律等,成為今天庭審的焦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一直關注此案,並於2009年12月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大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和王磊研討此案,3位專家就該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達成共識,即王瑩夫婦的生育行為是婚內生育,不屬非婚生育。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補辦登記。同時,《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根據上述規定,楊大文認為,王瑩夫婦於2008年4月舉辦婚禮,2009年5月補辦結婚登記。舉辦婚禮時,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系自願結婚,且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亦無證據證明他們具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因此,其結婚登記效力可追溯至2008年4月舉辦婚禮時。兩人2009年2月生育孩子的行為,完全是先婚後育,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對此看法表示認同。她認為,《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第4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立法本意,與學者的學理解釋、立法宗旨也是一致的。
馬憶南認為,即使從『婚生子女』的身份反推,也可證明王瑩夫婦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即使父母雙方在沒有婚姻登記時生育了小孩,但後來登記結婚了,那麼婚前生育的孩子當然被視為『婚生子女』,孩子取得『婚生子女』身份的前提之一,是父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許多國家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更何況王瑩還取得了獨生子女證。
今天上午的庭審中,張偉偉多次向法庭表示,泉山區計生局按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關於『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的規定,認為王瑩生孩子在前,辦理結婚登記在後,不屬於可以生育一個孩子的合法主體,在於該局沒有完全了解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婚姻成立條件的規定。
張偉偉還提出,即使按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的規定,從法理上講,這也是一個權利性規定,不是義務性規定。就是說,登記結婚後均未生育過的,有權生育一個孩子,並不是只有經過登記結婚,纔能生育。『權利可以自由處分,泉山區計生局將權利當成了義務,甚至成了禁止性義務,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泉山區計生局的代理律師堅持認為,此案屬於行政訴訟,不能適用《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能適用江蘇省地方性法規。
在2009年12月的研討會上,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相關部門領導介紹說,我國各地計生政策的具體規定,都是依據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的,依法登記結婚後纔可生育是各地的一條普遍性規定。
她指出,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有生育權利,同時也有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我國《憲法》第49條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可見,生育權的行使主體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從各地的計生政策法規的立法本意看,先結婚再生育是對生育權行使的一種限制。但她同時認為,對王瑩案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存在如此巨大的意見分歧,主要涉及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以及兩者如何銜接的問題。
據記者了解,王瑩於2009年11月25日申請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請江蘇省人大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立法解釋。對此,法院一直沒有答復。
『仔細分析各地方性計劃生育法規的立法本意,似乎是反對未婚生育的,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只有已婚者纔享有生育權。立法機關、國家計生委也都沒有對此作過明確解釋,普通百姓怎能明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何解釋生育權的主體?』馬憶南認為,當國家法律不是很明確時,法院應站在弱勢者的立場,作出有利於公民一方的解釋,這樣纔有利於實現公正與和諧。
結婚生育等個人私事是否屬於公職人員錄用限定范圍
張偉偉在庭審中提出,公民的結婚生育情況根本不應作為公務員錄用標准。我國《公務員法》第24條中明確規定了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三種情形,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教授王磊認為,第三項規定屬於法律保留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纔能對此作出解釋,任何效力位階低於法律的條例或規范性文件均無權規定。
王磊認為,未婚先育本身並不違法,因為我國計生法律政策的本意,是保證一對夫妻原則上只生一個孩子,王瑩並沒有違反這一原則,因此實質上沒有違反計生政策;其次,即使王瑩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也不是《公務員法》規定的不予錄用的三種情形之一,王瑩違反的只是人們的傳統觀念,不是法律規定。
對此,楊大文教授認為,目前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生育時沒有辦理登記就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銅山縣自身制定的具體規定都只是地方的紅頭文件,不屬於法規,更不是法律。
2009年12月18日,就王瑩一案,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向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等16個部門寄送了有關專家建議書。
該建議書提出,公務員的招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王瑩夫婦的生育行為並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質要求。關於『非婚生育』行為,應當作出對公民有利的解釋。證明中認定王瑩夫婦的生育行為違法,不能作為拒絕錄用的依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遵循誠信原則。
2009年6月,泉山區計生局曾給王瑩發過獨生子女證,對王瑩的婚姻狀況、獨生子女證條件進行了審查。對此,馬憶南認為,『只有她符合了計生政策纔能發證。發證行為具有國家公信力,因此當地計生局沒有充分理由不能任意推翻它,這涉及政府機關的信用問題。』
楊大文也認為,發放獨生子女證表明計生部門認可王瑩整個階段的結婚生育行為。再出具有關未婚生育的證明,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2009年年底,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收到徐州市人事局的回復公函,稱按照《江蘇省200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實施方案》,王瑩報考的是銅山縣人民檢察院的職位,應由徐州市委組織部審批,根據相關權限,將此建議書轉給徐州市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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