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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務部通知,補貼標准提高後將對於去年已按照原有補貼標准享受補貼資金的車主補發差額。近日,商務部再次明確:這部分車主不需要補辦任何手續就可以獲得差額補貼。據了解,去年本市約有50輛機動車申請以舊換新,截至年底完成補貼超30輛,補貼資金愈15萬元。
領差額補貼不需補辦手續
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司長常曉村在就汽車以舊換新政策調整有關情況答記者問時明確,去年已領取補貼的車主獲得差額補貼不需要補辦手續。
他表示,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對於已經按原補貼標准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各地有關部門將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確認,確認完成後,由財政部門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一般車主不需要補辦任何手續。與此同時,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果同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由有關部門確認後按提高後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准補發差額,車主也不需要補辦其他手續。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果補充新車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後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的,在車主提供相關材料後,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確認,並按提高後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准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辦理報廢需在車輛戶籍地
對於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增加了審核異地報廢車輛的功能的問題,常曉村解釋道,此舉並不意味著車主可以選擇任意地區報廢車輛。『報廢車輛的回收拆解和注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車主應當將車輛交售給車籍所在地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只有遇到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特殊情況時,纔可以將車輛交售給異地(車輛當時所在地)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他提示廣大車主,按照目前政策規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時間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辦理補貼申請時間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即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報廢車輛的交售時間和換購新車的時間均應在上述期間內。即車主最遲應在2010年6月30日前到車籍所在地的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辦理補貼申請。此外,以舊換新對換購新車的購買地和注冊地,以及報廢舊車和換購新車的先後順序均無限制。(記者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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