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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近日印發《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其中『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的規定,引發爭議。
對於發生意外但一時聯系不上家屬的病人,這一規定有利於讓他們得到及時的治療。然而,也有人指執行起來『兩面不討好』。
醫院:家屬不同意也沒戲
廣州老城區一三甲醫院的醫務科負責人表示,類似北京重癥孕婦因丈夫拒絕簽手術同意書而死亡的案例,目前的規定並不能予以解決。
而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務部主任姜海平則指出,從理論上說,即使醫院批准代簽知情同意書,但在手術實施前,病人家屬如果趕到醫院,拒絕進行手術,醫院還是得尊重家屬的意見。
市民:『被簽字』存兩大擔懮
有市民表示,規定可能導致醫生濫用權力。市民陸女士說:『如果哪個醫生有私心,濫用這個權力怎麼辦?怎麼保證病人屬於「不做手術就不行」的危急情況?』
對此,姜海平表示,緊急情況下代簽知情同意書要通過嚴格的程序審批。『醫生必須上報,要經過醫院專家委員會討論,經醫務部門和行政部門同意,纔能決定簽不簽。』
此外,患者賴先生擔心:『如果醫院替病人做決定,結果手術失敗怎麼辦?如果手術根本不該做怎麼辦?』
對此,姜海平認為,如果病人病情必須進行手術,但手術失敗了,這只能說『任何醫療行為都存在風險,不應該屬於醫療事故』。如果屬於醫生判斷錯誤,不管手術是不是『被簽字』,都可納入醫療事故的范疇,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的途徑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衛生部舉措
重大醫療安全事件
網上直報
昨天,記者從衛生部獲悉,衛生部副部長馬曉偉要求,今年衛生部要開展『醫療質量安全回頭看』活動,衛生部將對各地的醫療安全形勢進行分析和排名,並在衛生系統內公布結果。對重大醫療安全事件要求實行網上直報。對於按規定報告並妥善處置的醫療機構,原則上不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對於瞞報、謊報、處置不力的,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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