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拆遷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發布,無疑給『火熱』的拆遷問題新添了一塊柴。
本月12日是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盡管為納諫而開門的時間並不長,但各界對該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建議卻很多。
『讓公眾來決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
在國務院法制辦上月29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符合七種『公共利益需求』方可征收房屋一條最受關注。
這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從這些天的報道來看,征求意見稿對『公共利益』作了明確規定,但各方對此規定的爭議依然很大,其中,由誰來決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爭議最多。
2月3日,在由天則經濟研究所和鄭州大學中國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土地管理法》修法建議研討會上,中國法學會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對此發表觀點認為,公共利益是彈性很大的概念。他說:『公共利益怎麼界定?我認為必須要有公眾參與,讓公眾來決定到底什麼是公共利益。』
在實踐中,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從中受益者都是地方政府,『新拆遷條例』依然賦予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行使征收各項決定的權力,這被很多學者稱為『利益相關者』進行的決定。
義派公益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認為,如果由地方政府來判斷是不是『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就既是裁判者,又是受益者,難免有失公正。他說:『應該由處於居中裁判位置的司法機關來判斷是不是「公共利益」,我想是不是還可以搞一個土地法院來進行這項工作?』
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教授盛洪則表示:『政府是以提供公共物品為其最大利益的,不能通過買賣土地獲得利益。』與此同時,盛洪教授也認為,政府如果為了公共利益,並且在不營利的條件下,可以進入土地市場。他舉例說: 『比如政府可以買一塊地建辦公樓。』
『不能說為了公共利益就一定要啟用征收程序』
記者了解到,對於國務院回應民意、迅速發布征求意見稿的行為,學界普遍表示了肯定。另外,不少人也認為『盡管有些條款尚存爭議,但該征求意見稿相比以前的拆遷規定有了很大進步』 。
獨立學者秋風說:『這次征收條例的改進表現之一是縮小了征收的范圍,這還是值得肯定的。』
與此同時,他也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建議:征收條例應該確立自願交易優先的原則。『即使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獲得這個土地,也應該首先和土地使用權持有人進行自願交易,人家願意出讓,再由土地需要人和土地產權人之間達成協議,從而完成土地交易。』秋風說,『不能說為了公共利益就一定要啟用征收程序。』
『怎麼能使土地利用更加符合公眾的意願?』
值得注意的是,與會學者普遍認為,目前土地利用決策過程的公眾參與度低,是這次『新征收條例』修改以及我國《土地管理法》修改過程中應該給予高度關注的問題。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州大學中國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開舉認為,由於實踐中土地利用的公共參與不足,帶來了很大的社會矛盾。他介紹說:『我們中心群眾信訪事件30%~40%是因為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遷導致的。』
沈開舉進一步分析認為,之所以引發這些矛盾,很關鍵的因素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決策執行過程中,老百姓沒有參與權,沒有表達權,沒有知情權,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土地被征了,房屋被拆了。『怎麼能夠使土地利用更加符合公眾的意願,有利於公眾的表達,更有利於民主的決策,這是非常關鍵的。』
張千帆指出,『公眾怎麼參與』涉及到現在征收條例意見稿中的一個很大問題。
征收意見稿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
張千帆認為,『公告「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並不能解決問題,一定要把補償問題放到公告中去。』他說:『拆遷戶關心什麼?我管你用什麼方式把我的房子拆了,你建學校也行,修高速公路也行,拆遷戶最關心的是補償標准。你現在不把補償標准放進去,讓他們論證什麼?』張千帆建議:公告內容應當把補償標准納入,而且補償和征收兩者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據了解,我國土地領域最重要的《土地管理法》正在醞釀修改,該法的『變動』有可能對拆遷、征收、土地稅費、土地權利救濟等當前『敏感』的問題形成直接的影響。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