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3日上午,在盧灣區合肥路順昌路動遷基地,動遷的標語很醒目。見習記者陳意俊攝
城市要發展,舊區要改造,居住條件要改善,實現共贏,少不了『陽光透明』;要『陽光透明』,就需要動遷戶『主動』而非『被動』介入——終結『被拆遷』,關鍵是讓動遷戶既有『表達權』也有『表決權』。
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聽取社會意見,其中哪些制度設計與『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昨天,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專家。
7種情況屬於『公共利益』
動拆遷,究竟是為了『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征求意見稿列舉了7種情況屬於『公共利益』,包括——
-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此界定『公共利益』,意義何在?『近年來,不少地方把所有的動拆遷項目都貼上「公共利益」標簽,以致不論何種性質的拆遷項目都可以憑借政府的強制力作後盾。』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洪林說,這使得被拆遷人相對於政府和開發商均處在『需要服從』的地位。
同時,由於動拆遷主體不明,動拆遷項目性質界定不清,混淆公益動拆遷和商業拆遷,『開發商往往躲在政府背後,以「國家建設」為名謀取商業利益。』孫洪林說,全國各地發生的大多數『暴力拆遷』都是由開發商所為,但導致的卻是公眾對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機』。
『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7種情況屬於公共利益,能有效防止開發商以「公共利益」為幌子,或明或暗地將一己私利凌駕於法律之上,任意侵害公眾利益。』孫洪林說,值得注意的是,舊區改造引進商業操作,那只是手段問題,不能改變公益拆遷的性質;但如果舊區改造的目的或者結果是為了商品房開發或其他商業用途,則不屬於公益拆遷,不能采取公用征收的拆遷方式,只能采取市場經濟的辦法,按照民事交易的方式操作——主要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應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自願、公平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90%』和『2/3』引人關注
征求意見稿中有2個數字引人關注。
第13條提出: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25條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要超過2/3方可生效。
『一個基本判斷是,舊區改造後居住條件不會越改越差,老百姓也都想改善居住條件,但政府是否因此就自說自話實施動拆遷?』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載養說,事實證明『自說自話』行不通,不少地方的動拆遷矛盾突出正是因為動遷戶沒有『發言權』。
征求意見稿對『90%』和『2/3』的明確規定,正是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法定保障。『實踐證明,這種對個人合法權益的充分尊重,會大大激發被征收人的參與熱情,推動舊區改造。』張載養說。
去年,本市在浦東、盧灣、楊浦等區試點動遷新機制,新機制充分賦予居民『話語權』。到底走不走,90%的居民說了算;補償方案到底怎麼定,還要聽2/3『多數意見』。去年12月5日,盧灣區啟動115街坊(東塊)動遷。當天,1370戶居民中超過500戶居民簽約,簽約率達到36.98%,創下本市試點動遷新機制後『首日簽約率』的新高。今年1月10日,這個地塊的簽約率已為66.67%——能在短時間內實現2/3的目標,正是因為『陽光動遷』實踐了對居民意願的充分尊重。
『90%和2/3的「高認同率」保障了房屋征收與補償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避免了「政府好心辦好事居民卻不領情」的尷尬。』張載養說,化解動拆遷矛盾,法律要充分維護『公共利益』,同時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要雙贏,實現被征收人的『表達權』和『表決權』,至關重要。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