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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了解到,《住房保障法》討論稿(以下簡稱『討論稿』)已提交至住建部住房保障司,目前正處於內部討論階段。參加討論稿起草的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長王玉國昨日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獨家專訪。
保障房起步晚立法需實踐
記者:近年來房價不斷飆漲,一些居民基本住房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為何《住房保障法》現在纔進入起草階段?
王玉國:所有法律制度並不是憑空構建起來的,需要有實踐做基礎,但我國住房保障方面的實踐還不多,有一些立法會出現比較大的爭議也是因為實踐還不多、理論總結還不夠。現在我們提交的只是討論稿,屬於前期研究的東西,所以目前公布的一些東西並不一定是最後成文的。
多部門重視2013年有望出臺
記者:什麼時候《住房保障法》會真正出臺?
王玉國:立法程序本身時間就很長,需要好幾年。而現在提交上去的也只是討論稿,在住房保障司內部討論完之後將交到住房建設部的法規司,隨後是住房建設部的部長辦公會,通過之後纔能交到國務院法制辦。不過2013年還是有希望出臺的。
《住房保障法》在2008年列入了本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本屆人大常委會到2012年到期。按照規劃,《住房保障法》應該在本屆任期內完成,但是能按期完成的希望不大。因為當時《住房保障法》只是被列入了二類規劃,一類規劃是屬於比較成熟、緊急的,二類規劃是屬於有待於深入調研、研究起草的。
不過由於《住房保障法》更關系民生,所以現在住建部提出盡管其屬於二類規劃,但要按照一類規劃來做,所以推進起來應該更快。除此之外,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等也非常重視,我們開了幾次會,全國人大和法制辦都有領導參與進來。他們能提前參與起草過程,那這個法律後期的推進就會比較順利。
住房公積金也納入討論稿
記者:住房公積金也被納入到討論稿裡面?
王玉國:是的。符合住房保障對象,同時自己又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會有更加優惠的措施。比如,一個人可能既不符合廉租房條件,也不符合經濟適用房條件,但購買普通商品房壓力較大,同時自己有工作、繳納住房公積金,在買房的時候可以被給予更高比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是更優惠的利率。
記者:這是否對當前一些離家在大城市工作的年輕人作用更加明顯?
王玉國:是的。
夾心層住房考慮得非常多
記者:『高不成、低不就』的『夾心層』的住房問題一直比較受關注,此次討論稿是否有針對夾心層住房的解決方案?
王玉國:夾心層的住房問題是我們在《住房保障法》的對象中考慮得非常多的一點,因為這個法律最基本就是要建立一個完全銜接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不同收入水平提供不同的保障方式。
記者:《住房保障法》不僅僅是要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
王玉國:目前的思路是『保基本、廣覆蓋』,廣覆蓋的意思是,只要你住房困難,都可能被納入到住房保障的對象中來。在被納入進來之後,再按照你不同收入情況提供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例如,收入最低的有廉租房,收入稍高的現在提出來有公共租賃住房,再高的可以買經濟適用房,而除了房子之外,針對不同的收入水平可能還會有一些貨幣補貼。
記者:現在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市場化情況嚴重過度,此次討論稿中是否更加注重住宅的民生保障功能?
王玉國:制定這個法律的主要出發點就在於保障。因為自1997年以來商品房完全市場化後,初期階段並沒有及時關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如何解決。隨著這幾年房價漲得比較高,這個問題更加突出。而國內關注住房保障問題實際上是從2007年房價已經漲得比較高了之後纔開始的,因此《住房保障法》的重點就在於解決收入偏低人群的住房問題。
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地方政績
記者:我國保障性住房進度比較緩慢,尤其是資金配套方面存在問題。截至2009年8月底,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設完成投資的394.9億元,完成率僅為當年的23.6%。在討論稿中是否有相關的規定?
王玉國:《住房保障法》在這方面重點對地方政府進行了強制要求,估計不會有很明確的指標性的東西,但是會建立一套對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進行評價考核的體系,下一步可能會考慮把住房保障工作的完成情況納入政績考核。住房保障建設將直接規定為政府的公共責任。
騙購經適房可以詐騙罪論處
記者:此前發生了一些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事件,討論稿是否在這方面提出了相關的抑制措施?
王玉國:這肯定也是我們考慮的重點。去年上半年經濟適用房制度方面產生了一定的爭論,也出現了一定的問題,不僅有騙購,還有一些地方政府拿經濟適用房的地去建別的房子。因此有人提議要廢除經濟適用房制度,我認為這個制度本身可能有一些問題,但更多的是執行環節發生的問題,如果完全廢除經濟適用房制度則顯得武斷。這種制度要保留,但是需要關注怎麼防范騙購等現象,讓真正符合條件的人能買到。因此,首先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准入的審核機制,這個是《住房保障法》的重點。在《住房保障法》裡會有比較多的內容來規范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審核。
記者:除了准入和審核方面,後期會有措施來保證嗎?
王玉國:准入和審核只是從前期來防范,在後面肯定還有另外的法律措施,例如追究法律責任。騙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和這種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有關。同時,這種行為符合刑法上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完全可以詐騙罪論處。
經濟適用房引入共有產權
記者:討論稿中提出了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制度,購買者和政府分享產權,這是出於什麼原因?
王玉國:為什麼經濟適用房產生的問題比廉租房要多,是因為廉租房騙過來之後只能租,而如果買到經濟適用房,之後再賣,便可以掙到可觀的數目。因此,我們考慮的是如何壓縮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如果政府和購買人共有產權,購買人如果把房子出售,利潤是按照比例和政府分配,這就對騙購經濟適用房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分成問題也是共有產權制度最主要的一方面,而其他方面和現在的經濟適用房相差無幾,不會因為產權共有而發生改變。
記者:網上對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也產生了一定的爭議,您怎麼看?
王玉國:我認為不能孤立地看這個制度,因為這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制度。首先,共有產權是民法上的共有,和政府共有產權意思其實就是你和政府共同買了這個房子,產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例如4:6、3:7等,而《住房保障法》肯定也會對政府履行責任或者是其他方面進行限制,就是政府不可能隨時讓購買人搬出這個房子或者把房子出售,肯定會明確政府雖然也擁有一定比例的產權,但只是名義上的共有。(記者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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