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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上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原運城市公安局局長段波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段波利用職務之便,於1998年至2002年期間,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449.2748萬元,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11月21日,臨汾市河底鄉西溝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8.6萬元。同日,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局對西溝煤礦法定代表人連耀奎(另案處理)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段波利用職務便利,為連耀奎的取保候審及最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提供了幫助。之後,段波收受連耀奎為其購買的價值78萬元的進口豐田紅杉4700越野車一輛,後將其轉讓他人,得款30萬元。案發後,車已追回。
2002年11月,段波利用其擔任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出面幫助張佩亮等人(另案處理)購買了安澤縣紅星接替井煤礦的經營權。張佩亮等人為感謝段波,決定給段波該礦20%的乾股。2004年該礦轉讓獲利後,段波分得2億元人民幣,其中1000萬元作為其女兒在北京瑞安恆泰貿易有限公司的入股資金。
段波在擔任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局局長、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為堯都區石凹河煤礦礦主郝鐵栓(另案處理)的兒子分配工作等提供幫助。之後,段波共收受郝鐵栓38萬元人民幣。2005年1月,段波讓郝鐵栓為其在北京東方瑞景苑小區購買了價值306萬餘元的住房一套及價值27萬元的停車位。
此案庭審歷時兩天,針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院依法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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