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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公司和一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後,在一年的時間內建起公墓,並驗收合格。然而,雙方約定的工程款在要回一部分後,其餘千餘萬元的款項卻遲遲得不到兌現。無奈,建築公司將投資公司和與投資公司簽訂聯營協議的殯葬管理所,以及殯葬管理所的上級單位民政局一起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1日,德勝頤合投資有限公司與漢沽區殯葬管理所簽訂逸安園(北區)公墓項目聯營協議書,約定雙方一同對逸安園(北區)公墓項目進行建設開發、銷售、經營與管理。2007年4月18日,天津市基業永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業永固)與德勝頤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勝頤合)簽訂施工合同,承包『逸安園』工程。工程款支付方法為2008年12月31日前先給付工程款30萬元至40萬元,其餘尾款在2009年1月31日前付清。如到時未付清,按拖欠一天以萬分之十進行補償。
之後,『基業永固』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了該項目,並通過了驗收。隨後,該公司確認工程造價為1463萬餘元,『德勝頤合』進行確認時為1462萬餘元,『基業永固』自願以後者為准。然而,工程完工後,工程款遲遲不能兌現,到雙方約定的2009年1月31日時,『基業永固』一分錢都沒有拿到。在該公司的多次追索下,2009年6月至8月,漢沽區殯葬管理所分6次支付了270萬元,其餘尾款則遙遙無期。於是,『基業永固』將『德勝頤合』以及漢沽區殯葬管理所以及其上級單位漢沽區民政局一同告上了法庭。
審理中,三被告觀點均不相同。漢沽區民政局辯稱,該局作為一個政府職能部門,從未與『基業永固』發生過任何經濟關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求。漢沽區殯葬管理所辯稱,該所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與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德勝頤合』則表示原告所訴工程款一事屬實,同意其訴訟請求。
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中認為,原告與『德勝頤合』簽訂的施工合同及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進行了施工,竣工的工程目前已交付使用並進行出售,被告『德勝頤合』理應給付工程款。而對於兩家給出的工程款造價,殯葬管理所和民政局都不予以認可,但又不能提出以何種形式結算,且殯葬管理所又表示不同意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在此情況下,法院將本案訴爭款數定為1462萬餘元。綜上,『德勝頤合』應支付剩餘工程尾款1191萬餘元。由於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萬分之十過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酌情將這一數值定為萬分之三。因為殯葬管理所與『德勝頤合』為聯營關系,其承擔連帶責任。而漢沽區民政局屬行政機關,不具有經營資質,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於法無據,予以駁回。(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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