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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征求群眾意見以來,收到一千多條建議,並進行了認真修改,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即將實施——人性化修改體現民心民意
主要修改內容
完善養犬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增加對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規定
增加有關居民小區管理方面的規定
增加對私搭亂蓋行為的具體罰則
強調對群眾投訴舉報的辦理和反饋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修訂草案)》於1月7日起通過本市主要媒體公開征求全市人民的意見,引起強烈反響。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常務會議獲悉,1月7日至16日,群眾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1008條,充分反映出了對城市管理問題的高度關注。這些意見的范圍涉及城市管理的各個方面,其中,認為應當嚴管並應在修訂草案中予以明確的熱點問題主要包括:養犬、社區管理、私搭亂蓋、道路交通秩序、佔路經營、噪音擾民、私開門臉、樓道裡巷亂貼小廣告、公交服務等。群眾還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或投訴應認真處理,明確各管理主體的責任界限,同時應加大對《規定》的執行力度。
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群眾意見對《規定(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養犬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為犬配戴嘴套,並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對違法飼養大型犬、烈犬的,根據《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再次明確了法律責任。
二是增加對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規定。根據群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將噪聲污染防治,特別是機動車鳴笛和各種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納入調整范圍。在部門職責上,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管工作。在行為規范上,明確規定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產生高噪聲的行為乾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應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鳴放喇叭。對違法造成噪聲污染,乾擾他人生活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三是增加有關居民小區管理方面的規定,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規定國土房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負有監管責任,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管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落實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四是增加對私搭亂蓋行為的具體罰則。按照新修訂的《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的具體規定和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相關規定,對私搭亂蓋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
五是強調對群眾投訴舉報的認真辦理和及時反饋。針對群眾反映的部門推諉、扯皮問題,規定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都要公布監督電話和聯系方式,便於市民監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市民投訴、舉報後應當認真辦理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數字化管理平臺接到市民投訴、舉報後,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
這些更具人性化的措施,充分體現了百姓的訴求,反映民心民意。相信隨著《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實施,必將有力促進本市城市管理工作,在全市掀起『共建美好家園』的新熱潮。(記者白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