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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到,廉關到。相關數據顯示,在最近幾年查處的腐敗案件中,很多涉案人栽在年關上。涉嫌受賄等罪在庭上受審的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彭長健曾說,『我從基層乾起,社會關系復雜,近幾年,逢年過節,迎來送往,就像溫水中的青蛙,沒有感覺到水溫昇高。到察覺,為時已晚。』
春節將至,很多潛在的行賄人又在『蠢蠢欲動』。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哪些『禮品』等於地雷,收了要遭?昨天,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傅達慶律師進行解讀。
1 收禮金
從300元、500元到5000元、上萬元,情誼不同,請托事項檔次有別。因此,送給官員的新年『紅包』,金額是有區別的,但送的人不同,收的卻只有一個。在此前的審理中,文強、彭長健、劉信勇等人均表示,在節日收受的禮金,累積起來,就成了巨額的受賄款。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收禮有無金額限制?
解讀:我國是個禮儀之邦,逢年過節,互贈禮金、禮品是人之常情。關鍵是看收了錢,有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就是說,有無『權錢交易』。只要利用職務之便,收錢為他人謀利,即使『送錢求人』的是你的親生父母、兄弟姐妹,親戚、朋友,也照樣涉嫌受賄。而按照《刑法》規定,受賄罪金額的起點為人民幣5000元。
2 收禮品
直接送錢,風險較大,有些領導不喜歡,但行賄人總是周到備至——不送錢,可以送禮品。名貴煙酒、珠寶首飾,各種貴賓卡、消費卡……如文強案中,趙利明為求昇遷,就在2008年春節送給文強一幅張大千名畫,經官方鑒定價值364萬餘元。那麼,收禮品算不算犯罪呢?
解讀:禮金和禮品,並無本質區別。關鍵是否接受請托,幫人辦事。例如趙利明送畫,就表示過想『昇遷』。當然,請托不需要和送禮同步,既可能是事成後送『感謝費』,也可能是事前給『預熱』。一旦涉嫌受賄,收的禮品,將由專業機構,鑒定其價值,換算為受賄金額。
3 收賭資
一把牌賭注40萬,一夜輸贏數十萬到上千萬,原重慶保稅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信勇,可謂愛賭如命。但劉信勇並不傻,據他交代,打牌除了好耍,就是為贏錢。熟悉他的人都知道,劉信勇打牌贏得多,輸得少,涉嫌賭博贏利高達900多萬。逢年過節,必然要打牌,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解讀:在節假日中,以『賭博為名,行賄為實』,越來越流行。其實,這招非常容易識破。一般情況下,行賄人事前都有通謀,或是感謝領導在之前的關照,或是想得到某項業務。在打牌時,故意采用『非技術性』失誤輸錢,而且數額巨大,至少在數萬元以上。當然,行賄人一般會采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讓領導明白『賭資』的性質。其實,用賭資方式行賄,非常危險,除了涉嫌行賄,弄不好還會涉嫌賭博罪。
4 收服務
除了錢和禮品,不少人也選擇送『服務』,而且服務特別周到。遇到領導裝修,行賄人就出錢、出力。遇到節假日,邀請領導全家外出旅游,並主動承擔巨額費用。
解讀:送服務只是形式比較新穎,但性質差不多。任何一項服務,最終都要金錢支付。關鍵看享受服務前後,有沒有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有,換算出來達到5000元,就涉嫌受賄。如果沒有,就是享受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星級服務』,也不構成犯罪,則只屬於紀檢監察范圍。
5 收差價
為表示『禮尚往來』,不少領導在收禮品後,也同樣回贈對方。有的中間存在幾千、上萬元差價,有的金額同等,有的甚至『以物易物』。如彭長健就曾用自己的『歐藍德』越野車對換他人『謳歌』轎車,吃了差價十餘萬。
解讀:認定受賄,關鍵看有無『權錢交易』。在這個前提下,如果『禮尚往來』差價太大,別人送5萬、10萬,你回贈1千、2千,這樣顯然涉嫌受賄。但如果收受錢物後,給予同等價值的回報,即使有『權錢交易』,也不應認定為受賄,因為受賄畢竟是貪利性犯罪。當然,這種情況,在現實中非常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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