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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乾意見》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關照有加』,其中特別提到要『嚴格控制依法減輕處罰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范圍,切實規范職務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可以認為,這是最高法院對職務犯罪緩刑適用比率過高作出的及時反應。
緩刑屬於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正因為緩刑具有這個特點,它成了許多強勢階層被告人覬覦的對象,作為職務犯罪主體的官員們更是成了緩刑適用對象中的『特權階層』。有統計表明,我國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在2001年為51.38%,而到2005年就遞增至了66.48%,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瀆職犯罪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更是高達95%!
也許會有人認為大量適用緩刑與輕刑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是刑罰人道主義的體現。近日媒體曝光了海南省臨高縣兩名官員被判緩刑後每月照領工資的消息,相關負責人的解釋也是『人性化處理』。筆者當然不會反對刑罰人道主義,可我們的人道一定得是針對所有人的人道,是法制框架內的人道。在一個非監禁刑(在我國主要指免予刑事處罰、管制、緩刑)適用比率整體上不會超過40%的國家,職務犯罪的緩刑適用比率居然高達60%以上,這哪裡是人道主義,分明是特權主義!
事實上最高法院對此倒是一直保持清醒態度的。其在1996年發布的《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乾規定》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這個規定至今有效。無奈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緩刑的『價碼』也水漲船高。又因緩刑適用條件本身不夠清晰,在司法腐敗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職務犯罪領域緩刑的濫用終於不可收拾。
最高法院此次的表態應該對全社會都有警醒作用,但筆者認為也不宜高估其功效。原因就在於這部司法解釋的著眼點並非局限於此,而且規定的原則性、政策性、指導性也比較強。因此,要真正剎住職務犯罪領域裡的緩刑風,還得靠明確界定緩刑的適用條件。
目前,緩刑適用的硬性條件實際上只有兩個:犯罪人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而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則最『軟』,即『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我們單說這悔罪情節。在法庭上不悔罪、認罪態度不好的被告人有沒有?肯定有,但畢竟是少數。對於這些深諳識時務者為俊傑法則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來說,認罪態度『好』可謂一個普遍現象。諸位最近一定看了新聞,連文強都後悔自己『沒聽薄書記的話』,彭長健在法庭上也是六次流淚。顯然,法官審查悔罪情節,到頭來難免變成了對被告人虛偽程度的審查———誰表演得好,誰的眼淚流得多,誰的悔過書寫得長,或者說,誰更虛偽,可能就更容易獲得緩刑。
如此看來,遏制職務犯罪領域裡的緩刑風,光有姿態、政策、原則還不夠。有了原則,恐怕還得有配套的實施細則、操作規程纔會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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