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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前夕,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建忠、陳剛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5萬元。劉建忠、陳剛二犯盜取他人銀行信息資料並復制成銀行信用卡,在ATM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劉建忠、陳剛伙同另一名逃犯,攜帶筆記本電腦、微型攝像頭、刷卡器、膠帶紙和鋼鋸等作案工具,以黃雷華的名義及身份證在廣西柳州市租了一輛轎車竄至內蒙古豐鎮市,從6月2日至4日每晚7時許,劉建忠、陳剛二犯帶著微型攝像頭、刷卡器等作案工具,到豐鎮市舊城區工商銀行豐鎮市支行門前的自動取款機處,安裝上微型攝像頭、MP4和刷卡器等作案設備,竊取取款人的銀行卡信息資料。他們在自動取款機上連續作案3天,共盜取了6名取款人的銀行信息資料。之後,劉建忠、陳剛二犯將微型攝像頭和刷卡器等設備取下,返回住地用電腦將獲取的6位儲戶信息『克隆』成銀行卡。
6月5日晚,劉建忠、陳剛等罪犯開車竄至山西省大同市工商銀行ATM自動取款機上,用5張『克隆』的銀行卡提取現金129338元。6月8日,劉建忠、陳剛等3名罪犯又開車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准備繼續作案時,被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警方發現,劉建忠、陳剛二犯當場被抓,另一名同伙僥幸脫逃。警方還查明,被告人劉建忠於2007年10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豐鎮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建忠、陳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復制銀行信用卡提取現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建忠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又故意犯罪,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因此,豐鎮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建忠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陳剛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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