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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遷條件談不攏,吳曼琳(化名)的家人屢遭拆遷公司人員惡意騷擾和辱罵,吳曼琳最終向拆遷公司的人揮起了菜刀。昨天,宿遷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萬元。
向粗暴拆遷者揮刀
2009年,宿遷市某房屋拆遷公司承擔宿遷市宿豫區某小區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遷實施工作,被害人袁某為達拆遷目的,帶人多次到應某家辱罵、威脅老人,應某最終搬到女兒吳曼琳家居住。
2009年5月30日,袁某帶人來到吳曼琳家,繼續辱罵、砸門。吳的兩個弟弟(另案處理)持菜刀、鐵?趕至吳家保護姐姐。在室內的吳曼琳以為弟弟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隨即擠開防盜門,持菜刀向著站在門口的袁某頸部、頭部猛砍數刀,致袁某右側頸總動脈及頸內靜脈破裂後大失血,當場死亡。鄰居報警,吳曼琳殺人後向家人交代了後事,靜待民警傳喚。檢察機關以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向宿遷中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定防衛過當
法院審理認為,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被害人袁某等人采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威脅到他人人身安全,吳曼琳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吳曼琳雖在家等候處理,但其並無自動投案的言行,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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