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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成功撈出勞教人員,撈人串串不擇手段,不但送錢,而且還送『小姐』,結果把市公安局刑警總隊民警魏某拉下水。昨天,涉嫌受賄6.3萬元的魏某在渝中區法院受審。
違法撈人收了六萬三
魏某41歲,2009年9月被捕前是市公安局刑警總隊民警。
檢方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間,魏某在市公安局『三基辦』工作。『三基辦』經常要到市局各部門了解相關情況,對一些部門甚至還有制約作用。魏抽調到『三基辦』後,纔認識了該局法制處的相關人員。
法制處的一項職責是負責審批勞教所外執行。所謂勞教所外執行,就是在勞教期間,如果勞教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或有特殊疾病等原因,當地派出所也願意監管的,可以申請在所外執行,並由法制處按規定審批。
檢方指控,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處相關人員的職權,違法為4個有前科的勞教人員辦理了勞教所外執行,並從中收取6.3萬元『好處費』。而按照規定,有前科的勞教人員是不符合所外執行條件的。
法庭曝出接受性賄賂
那麼魏某是如何攬『業務』的呢?法庭調查顯示,他是通過撈人串串陳某的中介。陳某的證言稱,『魏哥』有次告訴他,以後要辦勞教所外執行,直接找自己,並給他15%的回扣。後來,他找『魏哥』辦了幾次,都是剛送勞教不久後就出來了。
陳某稱,雖然『魏哥』說好給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卻沒兌現,後來幾次他都是直接從勞教人員家屬送的錢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錢交給『魏哥』。有時他打牌輸了,還給勞教人員多報價,然後把多要的錢私吞了。
除了直接給『魏哥』送錢外,陳某還自曝送過腦白金和『小姐』。他稱,『小姐』是花錢到發廊找的,目的也是討好『魏哥』。
魏某稱,有次他加班晚了,就在大坪一家招待所開房休息。是『小姐』自己到他房間的,陳某沒有上樓。
辯稱沒有受賄條件
檢方認為,魏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
魏某辯稱,他從事公安理論研究工作10多年,但一直沒有經手過案子。同時,他並不是在『三基辦』時認識的法制處的人,在工作上也對法制處不構成制約關系,所以不存在利用職權,沒有受賄的條件。
魏某還稱,指控的4人中,他只記得幫勞教人員柏某辦過事,其他都沒印象。
因案件爭議較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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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向貪官進行性賄賂的版本較多——有的出錢包二奶,有的直接請小姐,甚至有的女人為達某種目的直接獻身。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刑法學教授孫渝稱,這些性賄賂中,有的應算受賄,有的無法治罪。
為貪官包二奶買單算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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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找『小姐』送貪官算受賄
孫渝稱,『小姐』是一種特殊商品,類似於旅游等。給貪官送『小姐』,貪官得到的是『一次性消費品』,這與行賄人送別墅、汽車的本質是差不多的。因為行賄人送『小姐』是花了錢的,可以量化,所以請『小姐』的錢也應計入受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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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增設『性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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