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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串親戚途中,遇一條大狗向自己撲咬,在慌亂躲避的過程中,她在樓道內摔倒,造成身上多處受傷、骨折。而在此過程中,那條大狗並沒能直接傷害到她,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女子受傷的責任到底該由誰來負責?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了這起民事案件,判決狗的主人賠償傷者損失。
2009年4月18日晚,張文惠到大港油田怡然小區其姑姑家串親戚。當她行至二樓時,一條大狗突然出現,並由上往下對她進行撲擊。慌亂躲避中,雖然那條狗並沒有咬到張文惠,但她一下子摔倒在堅硬的地面上,身上多處受傷。後經醫院診斷,她的右三角韌帶完全斷裂,右腓跟韌帶完全斷裂,右外踝骨折。其後,張文惠在大港油田總醫院、天津醫院等地進行治療,總共支出醫藥費4200餘元,其父母為照料她誤工9天。隨後,張文惠將那條大狗的主人劉寶利告上法庭,要求對方當庭賠禮道歉,並向其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原審法院認為,張文惠受傷是否為劉寶利豢養的那條狗所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傷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所有證據和資料顯示,張文惠的傷情,確是由於劉寶利所飼養的那條狗造成的,因而狗雖然沒有直接咬到原告,劉寶利依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判決其賠償張文惠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8900餘元。
一審判決後,劉寶利不服,認為其所飼養的狗沒有直接傷害到張文惠,張文惠的受傷與他的狗沒有因果關系,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中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劉寶利否認張文惠的傷情與其飼養的狗有因果關系,但是,其未能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而張文惠則提供了證據證明了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據此,駁回劉寶利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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