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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半年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日第二次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此次修訂在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區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上收定密權、設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審草案中保密部門的行政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等。
曾多次參與保密法修訂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對此給予很高評價,認為二審草案相對一審草案有很大進步。
保密人員脫密期不得泄密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第二次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在上次審議中,常委會委員認為管理好涉密人員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一些部門和公眾也表達了對這點的期待。二審草案對此給予回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
修訂草案還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崗位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秘密期限不超過十年
保密法修訂涉及的關鍵問題即為保密與公開的關系。此次二審草案上收了定密權,並對不同密級的秘密確定了保密期限,此規定有望結束目前保密工作中秘密『一定終身』的狀況。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修訂背景
保密法實施20多年面臨多個問題
鄉政府可定絕密級文件
我國現行的保守國家保密法實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國家保密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了修改。
問題1定密標准不明確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國家秘密的范圍比較寬泛、定密標准不明確,不便於掌握執行。考慮到秘密事項應當區分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草案對『什麼是國家秘密』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題2定密過多過亂
目前,我國存在著定密過多、過亂的問題。一個鄉政府也可以定一個絕密級文件。
此前,國家保密局曾在媒體上公開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纔能做到既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的一位官員說,不該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顯然給保密工作增加了難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舉例說,某市委下發的一份關於向先進人物學習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見保密文件的泛濫程度。
問題3密級『一定終身』
針對密級的『一定終身』,修訂草案明確,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
問題4罰款難以制止泄密
對於泄密事件的處理,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此前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
對此,常委會委員張學忠認為,這種方式『不夠嚴肅』。『這些罰款少的1000元,多則幾千元,且不說這種方式能否起到震懾作用,這種規定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中出現,顯得不夠嚴肅。』
焦點1絕密期限擬不超30年
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十年。
【解讀】
『秘而不解』阻礙社會進步
背景:目前的保密法沒有規定保密期限,草案在一審時,陳斯喜委員即提出應確定文件保密期限。而在草案征求意見中,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等亦都提出設立秘密期限的建議,國家糧食局的建議和目前草案規定一致。
公眾對保密期限的要求則更高一些,認為絕密級不超20年、機密級不超10年,秘密級不超5年。
二審草案首次規定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此規定有望結束國家秘密一定終身的問題。
曾多次參與保密法修訂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過去秘密往往是一定終身,只定不解。』而比如外交部等解密了一些文件,但沒有制度,難以常態化。保密信息一定終身『阻礙了社會進步,尤其是阻礙信息化的發展,檔案法裡規定了30年,這次也吸收了檔案法的規定和國外的普遍做法。』
不過目前草案規定的保密期限並非絕對,草案同時也規定了,對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確定保密期限。
對於保密期限留一個『口子』的規定,周漢華認為可以理解,國家秘密情況復雜,確實有一些秘密事項,到了30年還不宜公開,『這不僅中國有,國外也有,重新定密的制度設計是個國際通例。』
但是如何防止這個規定被濫用,致使重新定密本來是例外,實施中卻變成了慣例,周漢華認為首先取決於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不能將例外情況變成常態,或者濫用這一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需要有制度,比如社會主體認為秘密到期應該解密,或者公開更有價值,如果保密單位濫用這款規定,可以主張權利,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審查。
不過他認為這些制度設計不是保密法能解決的,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都要起作用,他解釋,定密行為是可以接受司法審查的,因為定密主體不是保密部門,而是具體部門,『這些政府機關作為訴訟的被告是沒問題的,行政訴訟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都規定了可以訴訟。』
對於是不是有必要在保密法中明確對此的司法審查,周漢華認為保密法即使不明確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都是可以起訴的,不過二審草案刪除了此前草案涉及的保密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周漢華認為,由於中國特殊的體制,國家保密局和中央保密辦是一個機構,保密局的行為還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對社會主體發生權利義務影響,『保密行政部門的行為還是不能進入訴訟為好。』
焦點2秘密級別不能隨便定
草案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解讀】
縮小定密主體節省行政成本
背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向常委會作保密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表示,這是吸收了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的意見,旨在解決定密過多過濫。
周漢華此前參加全國人大法律委、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合組織的專家座談會時,亦曾建議上收定密權,周漢華表示,中國保密制度一直以來在定密權上放得非常開,『開到任何單位甚至單位內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權力,這和國際通行做法比不合適。』他解釋,國家秘密是國家需要保護的,泄露後會造成國家安全、政治、經濟嚴重危害的事項,而中國放得太開,導致定密過濫。一些定密人員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為了規避責任,都給定成國家秘密,而且一定終身,這同時也帶來一個問題,定得太多了,該保的也沒保住。』
周漢華認為上收定密權能有效解決定密過多、過濫問題,並會推動信息自由流動,推動國內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以及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等方面也有重大意義,同時,『把真正要管的管好,該保的保住,能產生雙贏或者多贏的效果。』
根據二審草案對此的規定,將會大大縮小現在的定密主體,『中國的設區市,自治州有600多個,而縣有3000多個,原來定密主體是海量的,現在可以節省大量的行政成本。』
對於這個制度上的重大改變,周漢華認為今後還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他建議隨著保密制度的發展,在目前定密主體的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明確化,或者進一步縮小定密主體的范圍。
焦點3區分國家和商業秘密
草案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泄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解讀】
須立法保護商業秘密
背景:針對草案一審稿中對國家秘密較為寬泛的規定,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認為不易掌握執行,孫安民表示,秘密事項應當區分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
周漢華表示,原來保密法對於保密范圍的規定中,將大量商業秘密也包括在國家秘密中間。在20多年前政企不分的情況下,這也許還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對於諸如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商業秘密,繼續以國家秘密來加以保護,就會導致類似於力拓案件中的情況一再出現,授人以柄,使國外繼續否定中國的市場經濟法律地位。
不過,他認為,這些信息不是說不要保護,而是要通過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進行保護。在國外,侵犯商業秘密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絲毫不亞於侵犯國家秘密。而中國刑法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和侵犯國家秘密的犯罪刑罰也大致相當,完全可以將大量的商業秘密從國家秘密中剝離出來,分別進行保護。當然,由於中國缺乏商業秘密保護法,需要加快立法進程,為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實體法規范。
焦點4取消保密部門罰款權
二審草案限制了一審草案中對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一些權力,包括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
【解讀】
罰款難以解決保密問題
一審草案規定了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保密資質,並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授予。孫安民表示,常委會委員、企事業單位和學者提出,對保密條件進行安全審查是必要的,但將其作為一種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要慎重研究。
對此,二審草案取消了設定行政許可權的規定,代之以保密安全審查,並采取企事業單位與委托人簽訂保密協議的方式保密予以規范。
一審草案還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調查權和行政強制權,這一規定亦受到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學者的質疑,他們認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保密規章制度和指導、檢查、監督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而涉密案件的調查主要應當發揮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能作用。
草案采納上述意見,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現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情況,負責組織督促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一審草案有四個條文涉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公眾認為認為罰款難以解決保密問題,而應采取對責任人依法處理的方式解決保密責任問題,以維護保密法的嚴肅性。
草案亦吸納了上述意見,取消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
聲音『取消罰款權是立法大進步』
在專家座談會上,周漢華就力主刪掉上述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現在立法,都要許可權、罰款權,罰款成了一個目的,很多不合法的行為罰款後合法了,不光是對保密法本身,我們應該反思這種問題,使制度回歸到法律特性上。』
而取消罰款權,亦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沒有哪個國家會讓保密部門去罰款的。『罰款很多是不解決問題的,罰款是改革開放後出現的,現在已經成了「靈丹妙藥」,其實是「假藥」,執法機關把罰款當目的,而不是手段。』周漢華表示,此次保密法二審草案取消了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是立法的大進步。
不過鑒於中國保密體制的特殊性,草案取消了許可權、罰款權等規定,也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難以『做被告』。周漢華介紹,國外保密部門是純粹的政府機構,在中國既是中央保密辦,也是保密局,這也是國家政治制度的特殊性,和外國不能直接例比。
周漢華說,雖然國外保密部門的決定都是要受到司法審查,如美國對國家安全部門作出的保密決定,雖然可以進行司法審查,但法院保持高度尊重的態度,『基本上是不過問,公益組織、公民,也很少有人去挑戰,提出訴訟非常罕見,一旦到了法院,法院也是高度尊重。』
周漢華表示,根據二審稿對保密部門的定位,不讓保密部門去做被告,而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作為被告,既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也是合理的,既保證對保密部門的尊重,保持它的政策高度,也不會影響公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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