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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分,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原總隊長陳洪剛受賄案在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陳洪剛因犯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40萬人民幣,追繳贓款326萬餘元及不明來源財產584萬餘元。宣判結束後,陳洪剛沒有當庭表示上訴。
陳洪剛在擔任南岸區黨委書記、公安分局局長及市交警總隊總隊長等職務期間,收受賄賂54筆,從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到僅100元的字畫,共計折合人民幣326餘萬元。
和其他『落馬』的官員不同,陳洪剛的『撈錢』術還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辦理『666、999、111』等特殊車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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