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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用熱戶需停止供熱的,應交納供熱成本補償費。該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交納供熱成本補償費的具體辦法和標准由市供熱辦公室制定。本市現行的居民熱價收費標准為25元每平方米,是2008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成本構成包括:燃料費、水費、動力費、工資及附加、折舊、大修理費、維修費、其他費用、管理費、財務費等。用戶停熱後,集中供熱設施的折舊、大修理費和維修費等項費用仍舊發生,適當收取一定的成本費用是合理的。
《條例》規定,未經市供熱辦公室批准,供熱單位不得將供熱設施、供熱許可證或供熱項目特許經營權轉讓。
結合本市住房功能變化的實際情況,《條例》將本市原有的供熱溫度標准予以調整,即將『在供熱期內,住戶居室溫度應達到18℃(±2℃),安裝供熱設施的方廳的溫度應達到16℃(±2℃)』改為『在供熱期內,住戶居室及安裝供熱設施的廳、廚、廁的溫度應全部達到18℃±2℃。』
據了解,供熱單位應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和接到投訴要及時處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熱。若因設備發生故障確需暫停供熱的,應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及時告知用熱戶,並采取補救措施。用熱戶應履行交費義務,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采暖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所欠供熱采暖費總額5%。的違約金。(記者李灝良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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