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衛生部等五部委23日聯合發布《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以公益性為核心,逐步取消藥品加成,增設藥事服務費,該項費用納入醫保。
在去年1月8日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衛生部長陳竺就首次提到了『患者享受診斷等服務要增加藥事服務費』的相關內容,而本次公立醫院改革試點中正式讓『藥事服務費』步入現實,並不出人意料。然而,就何謂真正的『藥事服務費』,以及持什麼標准收取的問題,有關方面至今語焉不詳。筆者遍查相關與醫改有關的資料,也找不到一個明確而詳細的標准。相信像筆者一樣,對此感到困惑的大有人在,這不能不讓人對『藥事服務費』將如何向病人收取心持疑慮。
藥事服務費的收取是建立在醫療服務基礎之上的,其收取的依據不外乎以下幾種:一是按醫生本身的『含金量』來收,譬如以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等明面上的標准。二是按照患者的病情和診療復雜程度來收,大病多收、小病少收;三是讓醫生們『自由裁量』,憑感覺收;四是依據醫生開出的『藥方』所含藥品的價值收。上述可能依據的諸多標准,無論哪一種都有利有弊,但有一個收費原則不容忽視。那就是無論怎樣的收取藥事服務費,患者就醫的總體費用標准以及醫療費用負擔只能低於過去,而不應比過去還高。
如何收取藥事服務費,實際上關系醫療改革以及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成敗。有關方面應盡快就此制定出一個標准來,而且這個標准很有必要通過種種論證和聽取患者意見的程序。理論上,藥事服務費應最大限度體制醫療服務的價值和水准,但又絕不能給醫院通過醫療服務來牟利的機會。在患者負擔和醫生醫療服務水准上應力求找到一個平衡點。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