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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正式公布了已於2010年1月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辦法》,天津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其中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部分停車場,將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據《辦法》規定,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規劃由市公安機關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其土地供應方式為:(一)新建項目配套建設停車場的,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新建項目的土地用途確定。(二)已建項目需要擴建停車場的,其土地供應方式不變。(三)利用地下空間單獨新建停車場的,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土地用途為道路廣場用地,核發地下土地使用證。申請有償使用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四)利用地上空間單獨新建停車場的,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停車場,其建築面積不計入批准的項目建設規模,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根據《辦法》,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泊位的,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繳納易地建設停車場費用。建設單位不繳納易地建設停車場費用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遇有重大活動,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社會開放。(記者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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