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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的父母於2003年離婚,小雨跟隨母親生活,其父每月給付200元撫養費。由於小雨腿部有殘疾,為了治腿,花費醫療費6.2萬元。為此,小雨起訴要求父親給付其部分醫療費用的80%。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小雨的請求,判決其父給負擔醫療費的50%。
原告小雨(化名)有腿部殘疾、雙膝內翻,為此多次到天津市天津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分別在醫院進行了兩次腿部手術,還到本市多家醫院購置藥品及矯正器具,共支付醫院門診費、住院費、藥店費、復查費、骨外固定器具費用,共計6.2萬元。此外,原告手術期間及手術後需要補充營養,手術後花費營養費用8000元。原告的母親沒有工作,難以獨自承擔上述費用。因此起訴,要求被告給付醫藥費用的80%計4.96萬元、營養費用8000元。
被告小雨的父親馮某辯稱,同意承擔原告在正式醫院花費醫藥費用的50%,對於藥房及骨外固定器具費用,不同意承擔;對於原告的營養費用請求,同意按法律規定給付住院期間的費用。
經東麗區法院查明,原告曾於2008年10月23日向東麗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增加給付撫育費至500元,承擔醫療費、交通費的50%,並承擔原告住院期間營養費用2000元。審理後,法院判令被告自2008年12月起每月給付小雨撫育費300元,住院期間營養費用2400元的50%即1200元。因原告的醫藥費用有醫療保險尚未報銷,法院以應先行報銷再主張權利為由,駁回原、被告其他請求。現原告已通過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在勞動保障中心報銷醫療費用7100元。原告實際花費醫藥費用為即5.49萬元(6.2萬元-0.71萬元)。
東麗區法院認為,雖然被告馮某每月給付小雨撫養費,但這一數額顯然無法滿足小雨治療傷情的實際需要,小雨的醫療費應該由其父母共同承擔。因此,小雨要求被告承擔部分醫藥費用的請求並無不當,關於承擔比例,以50%為宜。對於原告住院期間的營養費用已經法院生效判決完畢,不再涉及。綜上,判決被告馮某給付原告小雨醫藥費用(5.49萬元÷2)即2.74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法官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該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從司法實踐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由於離婚的父母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些費用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一般情況下,雙方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已經包含了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子女就其日常的醫療費用,無權再要求父母另行給付。但如果子女發生了大額醫療費用,原先確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能滿足子女的實際治療需要時,為了保證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父母仍有義務單獨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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