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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10天就滿18歲的天津薊縣青年東某接朋友王某電話稱『來天津乾一件特別大的事』,原來是王某因不堪忍受父親長期酒後對家人打罵並導致自己離婚而動了殺機,後東某在王某指揮下將王父殺死。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二人故意殺人罪名成立,王某被處無期徒刑,東某在法援律師辯護下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父親酒後施暴
兒子攜友殺父
26歲的王某住在西青區某鎮,多年來,其父王某某常酒後對妻兒打罵。王某結婚後,父親又常到王某家中無端鬧事,打兒子兒媳,最終導致王某離婚。
2009年7月一天,王某某飲酒後又對妻兒打罵,並將二人轟出家門。為此,王某懷恨在心起了殺念。7月下旬,王某打電話給朋友東某叫他從薊縣過來『乾一件特別大的事情』。東某來後,王某帶領他購買螺絲刀、?面杖等物。
7月下旬一天凌晨,王某、東某來到王某某所住西青某小區,王某用鑰匙打開房門後找其父談話,氣氛並不愉快,王某遂下決心殺父。之後,王某出門將其父臥室布局及睡覺頭部朝向告知東某,二人返屋後分別持?面杖、改錐猛打王某某頭部、猛刺背部。王某某當場死亡,二人將其抬到樓道後逃離現場。
清晨,小區群眾發現屍體,警方調查走訪於當日抓獲王某,東某在兩天後落網。法醫鑒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十字螺絲刀類刺器刺破胸腹造成肺、腎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援律師積極辯護
未成年人從輕處罰
王某、東某被檢察機關公訴後,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向龍律師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為東某辯護。律師經詳細翻閱卷宗材料並會見東某後向法庭提出3點辯護意見:東某出生於1991年8月,至案發時差10餘天纔滿18歲,屬未成年人;本案王某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東某是從犯;東某無前科、系初犯,被抓後對犯罪事實如實交代。據此,請求法庭從輕處罰東某。
庭審中,律師意見被采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東某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東某起次要作用,東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同時,鑒於被害人王某某在本案起因上具有過錯,酌情對王某從輕處罰。一審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東某有期徒刑15年。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需全社會共同努力
張向龍律師告訴記者,社會對犯罪人有一種偏見,即使改造之後刑滿釋放,上學、就業、生活等也面臨很多困難。因此,把未成年人投進監禁機關始終是萬不得已的處罰辦法,其期限應盡可能短,使未成年犯及時得到教育、矯正的同時能盡早重返社會。
未成年犯既是社會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會不良環境影響的受害者,對他們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准繩予以適當懲罰是必要的。但未成年人又有特殊性:身心發育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別能力、還不具備相應認知犯罪的條件,犯罪主觀惡性一般較小、可塑性大等。因此對他們適用刑罰要立足教育,那些平時表現好的初犯、偶犯、從犯,或是確有悔改表現的,盡可能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社會問題,其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准則》第二條所指出:『要成功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本報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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